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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权

2014-10-21王茜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王茜

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了票据责任之后,便依法享有追索权。笔者在此对票据保证人追索权的性质以及行使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票据保证人追索权的性质

票據保证人在依法履行了保证义务后,便使得自己、被保证人以及被保证人后手的票据责任消灭,并产生票据保证人之追索权,可以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关于票据保证人追索权的性质,笔者认为,票据保证人追索权之性质亦为代位权,但这种代位权并非上述意义上之简单代位权,而是一种复合代位权,可细划为两个不同的层次,即民事代位权和票据代位权。所谓民事代位权,即民事保证中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得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即保证人在为清偿后,于其清偿限度内,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移于保证人,其在实质上是债权人之债权的一种法定转移。所谓票据代位权,即票据法理论中的代位权,系借鉴民法代位权的相关性理论而来,但其又不局限于原基础民事关系中的代位权,而是有所提升,因而,笔者理解的票据代位权是指,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得取代原持票人的地位而行使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权利。基于以上认识,我们来分析票据保证人之追索权在不同情况下的性质:

1、票据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行使的追索权性质上属于民事代位权。票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仅被保证人后手的票据责任被解除,被保证人本身的票据责任也被解除,被保证人不再负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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