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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解决途径的完善

2014-10-21田超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田超

在实践中我们根据当事人是否诉至法院解决双方争议,我们将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分为诉讼和非诉解决机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来加以解决,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的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条例提出的民事诉讼解决机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为了更好地化解医患纷争,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在对现有制度规定进行系统分析并借鉴国外及相关地区先进经验基础上,从根源入手,对症下药,对现有制度设计进行相应的完善。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统一赔偿标准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赔偿实行二元化的赔偿标准:因为在诉讼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造成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的标准低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获得的赔偿。赔偿标准的二元化现象引起了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过错赔偿额度把握上的逻辑混乱,对轻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严重程度的案件进行高额度的赔偿而重过错构成事故案件进行低额度的赔偿,对审判实践造成了很大的不公;司法公信力遭到严重质疑。因此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统一赔偿标准。

二、科学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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