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就业协议
2014-10-21马丽言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马丽言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俗称三方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它是教育部制定就业计划的依据,是进行毕业生派遣的根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进行劳动统计的重要依据。
一、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关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有很多种说法。第一种“非劳动合同说”,认为它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毕业生与就业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一种意向书,一旦违反协议将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第二种“劳动合同说”,认为协议书是劳动合同,因为在内容上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在形式上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求。第三种“附期限的劳动合同说”,这种觀点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由于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劳动合同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到来时生效。而毕业生的情况比较特殊,由于双方从确立劳动关系到毕业生去用人单位工作的间隔较长,所以就业协议是典型的附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从毕业生毕业被学校派遣时开始生效。第四种“行政合同说”,认为协议书中规定学校为一方当事人,并且在最后就业协议签署时,必须经过学校审核盖章,涉及到了行政管理问题。
笔者认为这几种说法都没有真正反映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就业协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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