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
2014-10-21李峥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理论
李峥
一、医疗事故因果关系概述
医疗行为民事责任承担中的因果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果关系在医疗过失诉讼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更由于医疗技术的高度专门性特点与医生具有的适度裁量权,使因果关系具有不同其它类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的一些特殊性。在一般的侵权行为中,加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的因果关系大多比较明了,但在医疗过失诉讼中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易事。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依一般的经验很难对事实的因果关系下判断;而且医学至今仍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加之医疗过程中出现的患者个人特异体质问题,都为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增加了难度。
在法律上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对历史事实原证明。它不以科学的证明为必要,但在医疗诉讼中由于医疗技术具有高度的科学性,使得医生一方常常引发科学论争。对此以往的裁判中法院采取如下态度:民事诉讼裁判的目的是为了对当事人的纷争加以公平解决,其因果关系证明不以科学的证明为必要。从而摆脱了医疗科学证明复杂性对诉讼的影响。近年来一些新型侵权行为不断出现,在这类侵权行为中,若要求被害人负担原有的举证责任将他们处于必然败诉的境地。因此法学界对此情形产生了许多新的因果关系理论,包括盖然举证说、事实上之推定说、证据优越说、举证责任转换说因果关系等理论。这些理论也逐渐在医疗过失诉讼中被采用,其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是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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