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团购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014-10-21白宇轩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白宇轩
在网络团购交易中,由于专业团购网站的加入,使得团购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十分复杂,只有明确了团购网站的地位,才能正确定位团购合同交易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团购网站的地位和团购合同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诸多争议。
一、合营者说
“合营者说”的认为团购合同交易主体三方的法律关系是团购网站经营者与线下实体商是联合经营关系,团购网站是买卖交易的卖方当事人,与实体商是同一责任主体,消费者属于买方当事人。因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是不能看到对方当事人的,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进行团购商品或服务的活动,且把价款直接支付给了团购网站,在外观上给人的感觉,就是在与团购网站进行交易,即一方在同网站及其另一方进行交易,则网站理所应当被认为是销售者或者合营者,便有了合营者说。这一观点将专业团购网站作为实体商的合营者,只是看到了团购交易的表面,认为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网站就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团购网站就是合营的一方,应当对消费者的信赖承担责任。
如果对团购网站和实体商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团购网站只为实体商家提供一个信息发布平台,替商家接受价款。从与消费者的用户协议也能看到,网站对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消费者支付价款后,要到实体商家那里完成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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