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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问题研究

2014-10-21谭怡军丁向辉邓勇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危害监督

谭怡军 丁向辉 邓勇

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统治阶级内部的犯罪”,此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然而,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出现的渎职犯罪轻刑化问题,给社会造成了极其不良的影响,这直接削弱了法律的威慑、教育作用,加大了渎职侵权案件侦办的难度。本文从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成因、危害、对策入手,立足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展开论述,力争为解决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提供一些务实而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原因

1、立法不完善。法定刑偏低,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历史上法家学派主张用重刑治国,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韩非说:“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是以上设重刑而奸尽止”,商鞅说:“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立法上规定某种犯罪应处什么程度的刑罚,这向全社会提供一个犯罪与刑罚的对价表,使欲犯罪者不愿为犯罪付出高昂的代价,会望而却步。因此,法定刑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价目表。从现阶段渎职犯罪高发的态势来看,适当提高法定刑是当前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的必然要求。

2、量刑档次有待提高,量刑幅度应适度缩小,明确量刑标准。量刑档次、量刑幅度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息息相关,在法定最高刑相同的情况下,量刑档次越少,量刑幅度就会越大,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也会相应的加大,量刑幅度过大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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