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表人对公司的责任研究
2014-10-21戈伟杰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1期
戈伟杰
一、责任性质之分析
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指违反私法之义务,侵害或者损害他人之权利或法益,因致必须承担私法关系之不利益之谓。”为了更好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公司法都对表见代表人向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予以规定。就越权型表见代表而言,由于大陆法系中公司代表人与公司是委任关系,所以公司代表人的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契约义务,其违反该义务产生的责任则是契约责任。代表人违反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都应当属于债务不履行行为,即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司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不仅仅构成债务之不履行,还可能同时对公司的其他权利造成损害,如财产权,这样就构成侵权行为,从而就形成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代表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契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是两种责任的混合。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要求代表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在英美公司法中,公司法对董事、高级职员等代理人对外执行职务的权限进行了规定,或者来自于公司章程、董事会的授权,此时董事、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由代理法规范,并依据代理法的规定对公司承担义务。美国《代理法重述》(2006年第三版)第8.01条概括性规定了代理人的忠实义务,第8.08条则明确了代理人的注意、技巧及勤勉义务。……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