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担保实践中见索即付条款与传统保证合同比较研究
2014-10-17代瑞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4年5期
代瑞
收稿日期: 2014-04-22
作者简介: 代 瑞(1977—),女,河南固始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商法。
摘 要: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独立担保不适用于我国内国交易的司法立场,我国金融业在借鉴见索即付条款的过程中,将其与我国传统担保体系相结合发展出附见索即付条款保证合同。比较法上存在确认见索即付从属性保证的创新经验,我国也存在确认附见索即付条款保证合同为特殊从属性保证合同的理论可行性及规范基础,因而应将附见索即付条款保证合同定性为一种特殊的从属性保证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见索即付条款虽无法颠覆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但构成了对保证合同从属性的暂时限制。
关键词: 见索即付条款;见索即付保证合同;从属性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4)05-0140-05
在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条款作为独立担保的代言条款,因能为当事人快速实现权益提供保障,而为我国国内金融担保实践广泛借鉴。但由于我国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独立担保只适用于国际交易[1],使得我国国内商事交易出现了见索即付条款与传统从属性保证合同的变异性结合。本文旨在探讨附见索即付条款保证合同的法律地位,以期引发对我国金融业实践中的见索即付保证合同的进一步研究。
一、见索即付条款的内涵及其在国际贸易担保实践中的法律定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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