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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路上,谁在设局

2014-10-17黄开堂

清风 2014年9期
关键词:田家盗窃罪工资

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民工进城务工讨薪难,社会上追讨欠薪事件频频发生,这使得讨债路变成了艰难的历程。

接下来涉及的案件主人也是位农民工,他为了6000元的工资,通过藏匿工地一辆泵车的工作遥控器和信号接收器等方式,逼迫老板支付了工资。事后,他却被法院认定为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一起看似平常的讨薪纠纷怎么会演变成为犯罪?其中究竟有什么隐情?

为讨工资出“狠招”

湖南省临澧县陈二乡粟家村,这里是文军的老家。

早些年,文军一直在东莞一带打工,直到结识了山东省高唐县吉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安荣水。2013年3月25日,文军去了安荣水在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的项目处打工,负责操作水泥泵车。“北方的工资比南方高,还管吃管住。”文军的父亲田家明说。

文军自述的材料中写道,他与安荣水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协议。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给文军每月工资6500元,另外还有500元生活费。

一段时间后文军发现,找老板要钱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干到6月份没发过一次工资,要用钱的时候跟安荣水借支。我因家中急需用钱,向他预支工资7000元,他不肯,最后给我预付工资4000元。”文军说。同年6月7日,他发现老板对他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总觉得不像以前了。”于是他提出辞职。

在文军的计算中,扣除一次事故中赔偿的3700元,安荣水还应支付8900元。但安荣水并不这么认为,他只给了文军2400元。文军气不过,一怒之下拿走了一辆泵车的工作遥控器和信号接收器,以及另外一辆泵车的工作遥控器和车钥匙。

文军将这些东西寄存在邢台火车站广场一个叫“站前旅馆”的地方。到了河南境内,文军觉得自己安全了,就打电话给安荣水的经理袁宗刚,称上述东西是自己拿了,要安荣水把剩余的工资付清,就把东西交还。

7月13日,安荣水往文军的卡上打了6000元钱后,从站前旅馆拿回了这些东西。

拿到钱的文军很高兴,7月17日清早回到了老家。不料,仅过了几个小时,临澧县公安局民警便找上门来了,说文军敲诈了5万块钱,被网上追逃。当天上午,文军被公安人员带走。

2013年7月29日,文军被批准逮捕。

入罪之后,依然谜团未解

安荣水否认拖欠文军的工资。他说,文军一开始找他要5万元,他不同意,后来双方将金额谈到6000元,这是敲诈,安荣水遂向警方报案。

清河县公安局最初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文军刑拘,案件移交给清河县检察院后,检方变换了罪名,指控文军犯盗窃罪。

事后得知:7月13日当天,袁宗刚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亦称文军找他索要5万元,拿到钱就告诉他东西放在哪里。到了7月22日,袁宗刚再次接受警方询问时,却改口称文军只“敲诈”了6000元。警方问袁宗刚为何两次说法不一致,袁宗刚回答说:“我怕6000元的数额太小,公安机关不会管。按5万元的说法,公安机关就能尽快把他抓住。”

这起看上去并不复杂的案件,经历了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清河县公安局就文军拿走物品的价值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被鉴定物品除了文军拿走的那4样东西,还出现了“液压油、液压油滤芯、更换液压油工时费”,总共价值97100元。

文军在自述材料中说,拿到工资的那天晚上,安荣水发信息说要追杀他,他于是打电话给安荣水,表示如果遭追杀,就往泵车液压油箱里掺沙子。

2014年3月底的一天,田家明突然接到了儿子的电话。文军告诉他,已经开完庭了,还没有宣判,刑期可能是3年,缓刑4年。一审判决书证实了他的猜测,法院认为文军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000元。

4月28日,田家明带着6000元罚金来到清河县法院,法官拿出一份材料让他签字。田家明记得很清楚,这是一份取保候审通知书。田家明并不知道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只听说能让文军出来,就在上面签了字。

在看守所等了没多久,文军出来了。他告诉田家明,法官让他在一份材料上签了一个名,内容是回去后保证不上诉。田家明有点着急,忙问文军签了没有,文军很肯定地说:“签了。”在家属提供的案卷材料中,记者并未找到田家明所称的“保证书”,只有在宣判笔录里,文军签字表示不上诉。

毁了“承诺”,迁怒了谁

4月29日,刚到家不久的文军来到临澧县司法局,找到了矫正股股长刘兴国。

根据河北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四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全省各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裁)前调查评估,摸清被告人或罪犯有关情况。

刘兴国说,判缓刑的人适用社区矫正,但清河县法院的社区矫正委托调查函上的邮戳是4月25日,而到刘兴国手上已经是4月29日。收到委托调查函之前,文军已手持判决书出现在刘兴国面前。

后来,清河县法院曾打电话给刘兴国,要求回复委托调查函,刘兴国表示,判决书已经下达,他不存在再对文军进行调查。清河县方面又要求刘兴国写回复函时,把调查时间提前,遭到刘兴国拒绝。

刘兴国看完判决书后,建议文军上诉。

这时,文军再次提到了出看守所时曾签字表示不上诉,他担心上诉会有不利影响。在得到“上诉不加刑”的答复后,文军决定上诉。

5月1日,文军通过律师向邢台市中院邮寄了上诉状。5月5日,邢台市中院向律师确认收到了上诉状。

文军的辩护人王道梅认为,盗窃罪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法院的判决书先是认为“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随后,又认为文军“犯罪动机是为了讨还工资,而不是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事实上,清河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也称,文军“以将被害人财物盗走藏在临时寄放地点的方式,向被害人讨还其认为应得的工资,在其得到工资后,随即告知被害人去财物寄存地点取回了财物,属于对工资纠纷的处理措施不当”。

文军是无罪的,因为主要过错都在老板安荣水身上——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保险,如果文军所述属实,安还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王道梅说:“即使认定文军犯罪,文军主动把泵车钥匙等物品的存放地点告诉安荣水一方,应当属于犯罪终止,情节轻微,应当认为无罪。”

5月6日上午,田家明接到清河县法院方面打来的电话,对方质问他为何要上诉。田家明回答说,司法局的人建议上诉,而且上诉是自己的权利。没说几句,对方挂断了电话。当天,清河县法院发出传票,要求文军于5月16日赶到清河县法院。

田家明说,他们收到传票已经是5月14日了。当天,他打电话给清河县法院,但对方已经下班。次日,他再次打电话过去,对方明确表示,文军必须在5月16日上午9点半赶到法院。田家明说,家里坐不起飞机,坐火车来不及,因此,文军没有去清河县法院。

7月4日,文军准备外出打工,刚到长沙不久,他就被长沙公安人员带走,并被移交给河北警方。

薪资纠纷为何变成犯罪

清河县检察院并没有以敲诈勒索罪起诉文军,他们把罪名改成了盗窃罪。清河县法院支持了检方的指控。

清河县检察院认为上次判决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清河县检察院认为,文军将安荣水的泵车钥匙等物品秘密窃走,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后文军以所持物品相要挟,向安荣水索要财物,被害人经与文军商讨,最终被迫向文军汇款6000元,此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检察院认为,这两种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文军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王道梅看来,检方的抗诉意见不成立。牵连犯必须是几个罪名的独立的完整犯罪,而对文军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均不成立,这两项罪名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于是,在二审中,文军及其辩护律师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进行了反驳。

王道梅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没有给工人购买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这部分钱也应当折现返给工人。按照这一计算方法,安荣水应当支付给文军的工资大大超过6000元,因此不能说文军敲诈勒索。

王道梅认为,文军拿走这些东西,其目的不是非法占有。事实上,这些东西也没有在文军的控制范围之中,文军并未将它们带回老家或者销赃,而是存放在邢台当地,并在乘车到达郑州附近时,立即打电话给袁宗刚,告知物品是自己所拿。

在一审判决书中,清河县法院说:“文军……在得到工资后,随即告知被害人去财物寄存地点取回了财物,属于对工资纠纷的处理措施不当。”王道梅总结说,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不应以犯罪论处。

该案件也引起了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关注。该中心负责人分析,在犯罪主观上,文军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意愿;在犯罪客观上,文军没有侵犯对方财产权。应不属于刑法追究的范畴,而是属于民事纠纷和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文军的案件折射了农民工维权中的两难——往后一步,权利得不到伸张;往前一步,坠入法律的“陷阱”。7月17日,邢台市中院在清河县法院开庭审理文军上诉案。

本刊将继续关注。

讨薪路上,谁在设局

文/图_黄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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