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的一些思考
——以山西省为例*

2014-10-10太原师范学院刘淑清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39期
关键词:分配率基准线最低工资

太原师范学院 刘淑清

一、问题的提出

受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如何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利益分享不公的问题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闭幕之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在被称为“全面改革60条”的举措中,第44条提出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次《决定》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对党的十七大提出这一思想的再次重申,意义重大。

“初次分配更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更注重公平”的认识长期以来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财税收入增幅屡创新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在企业净产值中所占比重迅速下降,企业盈余所占比重快速上升。初次分配不合理的格局仍未改观,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不能同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较低。初次分配的公平环境还未建立起来,市场竞争尚不充分、自由,分配过多的向政府和企业方面倾斜。这种分配格局会对经济长期发展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使广大居民难以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红利,劳动者不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居民对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设缺乏热情和支持,对改革带来长期的危害;难以带来旺盛的消费,对拉动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利;导致收入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公,带来社会不稳定,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不利于教育事业的长期发展,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和积累造成困难,低收入人群越加难以利用知识改变贫困的命运。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渠道。山西是典型的资源型地区,初次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大表现的较为突出,目前正面临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如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手。

二、山西省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占比现状

表1 以收入法计算的山西省地区生产总值构成 亿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①《山西统计年鉴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考察初次分配,还会经常用到居民收入、工资性收入等指标。为更全面考察山西省劳动报酬占比变化,下面采用收入法构成项目占比、分配率以及居民收入占比等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一)劳动报酬占比变化。

以收入法计算,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山西省劳动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呈现递增的趋势,从2010年的39.5%到2012年的43.9%,三年间增长了近5个百分点,呈现出一种良好的态势。同期固定资产折旧和政府税收比重变化不大,企业利润有所降低。

1992年我国的劳动报酬占比曾经达到过55%的较高水平。在国际上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一般较大,2007年,美国劳动者报酬占比 55.81%,英国 54.5%,瑞士62.4%,德国48.8%,南非则高达68.2%;①《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情况:大幅下降》,载于《经济参考报》2011年2月9日。2008年,美国劳动报酬占比56.0%,英国56.5%,德国54.7%。②余芳东:《世界主要国家居民收入分配状况》,载于《调研世界》2012年第10期。不管从国内还是国际的角度进行比较,目前山西省劳动报酬占比的水平都是比较低的。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数据,笔者认为可以将达到50%作为“十二五”时期实现的一个目标。并在下一个五年计划结束后恢复到55%的水平。山西省完全可以参照这个标准,进一步提高山西劳动报酬占比,政府税收和企业利润在增量的同时占比逐步降低。

(二)分配率变化。

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即分配率,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分配率越高,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所得份额越大,社会分配越均等。反之,分配率越低,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所得份额越小,社会分配越不均等。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山西省的分配率经历了降低又缓慢上升的过程。从2010年至2012年,分配率由13.79%上升到15.45%,增长了1.6个百分点,增长缓慢。且分配率水平低下,远远低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50%分配率的标准,充分证明了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低水平。工资性收入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山西省职工工资总额远低于劳动报酬,也说明劳动报酬中有很大一部分财富被少数人以资本或其他方式占有了,拉大了收入差距。工资性收入还是山西省城乡居民特别是城镇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从工资总额占比更能看到初次分配不合理的状况。

(三)居民收入占比变化。

居民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四方面组成。居民收入是一个总的概念,包含了居民的所有收入,劳动报酬是居民收入的一部分。

山西省居民收入近些年得到了快速增长,但城乡居民收入在全国排名有升有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3年的全国第26位升至2012年的第21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4年的全国第18位降至2012年的第24位。

山西省居民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也逐年急剧下降,2000年是46.15%,2005年是37.35%,2008年是33.99%,2009年是30.43%,2011年是30.39%。虽然2012年达到31.96%,③根据《山西统计年鉴(2013)》表1-11、2-1、7-4、7-17相关年份数据计算得出。比起前一年略有上升,但比起十余年前下降幅度仍极为明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出现了反常,劳动报酬占GDP比例高于居民收入占比,劳动报酬占GDP比例逐年提高,居民收入占GDP比例却在逐年降低。以2012年为例,两者占GDP的比例相差10多个百分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有:一是居民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降低,拉低了整体占比,但事实是近几年其他收入在提高,而工资性收入在降低,这又和劳动报酬占比提高形成一个矛盾;二是劳动报酬在其转化为居民收入时,有很大一部分不可支配,如转化为三险一金等未来收入。限于篇幅,本文不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解释,但这些矛盾的形成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虽然在上升,但在居民收入中的占比在下降,因而对居民收入的影响力在降低。反过来讲,居民收入占比下降总体上来讲是不利于提高劳动报酬占比水平的。

三、提高劳动报酬比重的建议措施

通过提高劳动报酬尤其是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占比,可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不公和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降低二次分配的负担,更有利于公平分配。提高劳动报酬及其占比,除了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工会的作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等,还应根据省情采取其他一些建议措施。

表2 山西省工资分配率

(一)处理好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的关系。

山西作为经济不发达地区,资本要素缺乏,又面临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各级政府为解决资金缺口,大力招商引资,为吸引大项目、大投资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和提高就业率等方面功不可没,但是过分重视资本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副作用:一是政策中最具吸引力的当属税收减免,但由于政府税收实际上每年都在大幅增加,减免的这部分税收就会转移到劳动者和现有企业身上,实际上降低了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二是带来“重资本、轻劳动”的后果,资本在初次分配中的收益较大,劳动在初次分配中的报酬较小。与资本相比,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快收入分配改革,转变观念,在大力吸引投资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将提高劳动报酬放到与招商引资同等重要的地位,通过行政执法等方式保证劳动报酬不受到追求资本利益最大化的影响。

(二)落实收入倍增计划。

2010年7月29日,山西省委书记袁纯清在全省领导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十二五’主要经济发展的社会目标是:GDP年均增长13%,……城乡居民收入实现翻番,城镇居民收入‘十二五’末超过3万元,农民收入超过9000元。”

2010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 647.6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36.25元。①《山西统计年鉴2013》表7-2、表7-17,中国统计出版社。基本上是袁纯清书记提出的十二五收入目标的一半。因此,袁纯清书记实际上是提出了一个山西版的收入倍增计划。按照这个计划,山西居民收入每年的增幅应为15%,比GDP增长率多2个百分点,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将逐渐提高。

到2012年,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 411.7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351.63元。②《山西统计年鉴2013》表7-2、表7-17,中国统计出版社。比起计划应达到的20 694.03元和6263.69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稍有不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略有超出,应该说都在正常范围内。按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倍增计划的实现应该是有保证的。但是,经计算,要实现“十二五”劳动报酬占地区生长总值比例达到50%的目标,即使不考虑劳动报酬在居民收入中的比例逐渐降低的因素,劳动报酬的年增长率也必须达到18.16%。因此,继续加快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仍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三)逐步降低税负。

根据统计,近年山西省的生产税净额仅占GDP的16%左右,政府的这部分收入来自间接税。间接税为对商品和劳务征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常均将税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价格或劳务收费标准之中,从而使税负发生转移。在现行税制格局下,70%以上的税收来自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环节。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制造的产品,只要流入中国市场就将背负上这些处于流转环节的间接税。只要买东西,都会通过消费而缴税。即便非常穷的穷人或弱势群体,一旦购买日用消费品,就有相当一部分作为税款流进了国库,这不仅造成了税收制度的不公平,也加重了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即使如此,居民还要承担所得税、房产税等多种直接税。近年居民名义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所得税的基数和税率并未调整,房产税等也加重了居民的负担。政府必须大规模减税,继续降低初次分配中的生产税净额比例,提升劳动者报酬比例,辅之以二次分配的调节,真正提高居民收入。

(四)制定合理的工资涨幅制度。

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应该让每一个参与的社会成员分享,而不是任由少数人或少数部门独占,劳动者应从经济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涨幅制度是确保这一收益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

2013年5月28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2013年山西省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增长上线为20%,下线为4%。③杨文:《今年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载于《山西日报》2013年5月29日。由于工资基准线涨幅没有强制性,只是加薪参照系,很难在实际生活中做到。工资基准线的执行者,往往是收入好的国企,特别是垄断性行业,工资基准线成为不少这类企业为自己涨工资堂而皇之的借口。而在目前许多企业的生存压力加大,经营者追求利润,加薪会加大经营成本。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工资基准线已经异化为国企与其他单位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原因。

为此,必须采取措施使工资基准线真正能够指导工资上涨,使工资涨幅上升到法律和制度层面,对于工资涨幅起到一种硬性约束,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度。事实上,工资上涨在近年被认识到是一种促进经济转型的倒逼机制。国际经验表明,工资上涨不一定会拖累经济发展,反而可能成为经济结构优化的契机。

(五)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是目前政府保障劳动者报酬最主要的措施之一,逐步完善最低工资涨幅机制和应用执行机制,对于提高劳动报酬及其占比起着制度保障作用。

在美国和日本,最低工资大致是人均GDP的32%,一些西方国家的比例更高。比如,法国的最低工资是人均GDP的51%,澳大利亚也是51%的比例,英国的比例高达61%。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如韩国、中国台湾、菲律宾、越南等的最低工资,也都超出美日标准。①按照这样的比较,对于山西这样较为落后的省份来说,取一个中间水平即达到40%应该是一个合理的比例,过高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甚至会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会更为不利。

最低工资标准要和经济增长挂钩,要形成制度性的增长机制。山西省近几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一再提高。2013年山西省再次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由2012年的一类1125元、、二类1035元、三类945元、四类855元,依次调整为1290元、1190元、1190元、990元。

2012年山西省人均GDP为33 628元,最低工资与人均GDP的比例为20% ~35%之间。相比较而言,山西省最低工资占人均GDP的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存在着进一步上调的空间,这项工作可以逐步推进,短期内达到40%的水平。

[1]薛涌:《薛涌看中国》,凤凰出版社2012年版。

[2]刘淑清:《民生视角下山西省居民收入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

猜你喜欢

分配率基准线最低工资
牛粪好氧堆肥过程中重金属铅的形态变化
碳交易市场体系中的碳排放基准线:应用实践、研究进展与展望
多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秋季播种深度对麻风树周年生长及养分状况的影响
“电压分配率”在初中物理串联电路故障分析中的应用
澳门最低工资立法述评
不同水肥耦合条件下对拔节期玉米养分含量分配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