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靠什么远离“别信广告”的尴尬

2014-09-23陈北元

消费者报道 2014年9期
关键词:广告法经营者草案

陈北元

有人说,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消费者与商品之间的距离,而是广告中商品与现实中商品之间的距离。

《广告法》修订草案8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其中一些条款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在现代生活中,广告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无论你愿不愿意,大家每天都会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里接触到各种新奇引人、异彩纷呈的广告。一位美国人就曾说过,“我们呼吸的空气是由氧气、氮气和广告组成的”。

但与此同时,泛滥成灾的虚假广告已经成为一种公害。

比如广告中的他用了某款洗发水后,头发青丝飘逸;而现实中的你使用同样的产品,头发却依然枯黄;广告中的她用了某品牌护肤品后,肌肤胜雪、明艳动人;而现实中的你使用同样的产品后,却仍然一脸焦黄。于是有人说,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消费者与商品之间的距离,而是广告中商品与现实中商品之间的距离。

由此可见,虚假广告已经成为大众消费者诟病的一大顽疾。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最值得注意的应当是法律让广告恢复其本来面目,即广告的核心乃“广而告之”,而非“假而告之”。

《广告法》修订草案分别在开篇第二、四、五条中对广告概念及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界定。其指出,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提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并且修订草案首次对“虚假广告”进行了界定,在列举式细化的同时,还将相关行为划分了等级。一类为只要存在相关行为就构成虚假广告:包括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的。而另一类行为则需要达到一定程度,即推销的商品性能、功能等信息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虚假广告也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无论是直接表述的还是暗示信息,广告发布者都要负责。

对于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经营者,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讯委员会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播放违法广告并对其处以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经营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经营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要求某些与安全和健康相关的产品在做广告时,既要准确地展现产品的特点,又必须暴露它的不足与局限性。对于制作发布不实广告的行为,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5000美元以下罚金;再犯者则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通讯委员会还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

因此可以说,保障广告真实是各国广告法的灵魂。在这一基本原则下,对广告法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就顺理成章了。

广告准则中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另外,广告使用数据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广告法修改在即,我们期待广告与真实的距离不再遥远。endprint

猜你喜欢

广告法经营者草案
人大常委会审议“港区国安法”草案
音乐版权费谁说了算
有关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思考
电子商务法草案首审
《广告法》修订的三大亮点
经营者集中申报若干问题探析
新《广告法》禁止儿童代言法律适用初探
计算营业额
论股票期权激励下的风险报酬
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