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产资源法采矿权由使用权转化为所有权的思考
2014-09-22高正刚,王君民,魏军飞,刘芳,郑斯达,赵绥生,任亦楠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4年8期
高正刚,王君民,魏军飞,刘芳,郑斯达,赵绥生,任亦楠
摘要:我国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方面规定存在一定缺陷。我国企业有偿获得的矿业权只是矿产资源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导致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中浪费严重等一系列问题。把企业有偿获得的矿业权由使用权转变为所有权,能够极大调动企业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国家利益,有利于杜绝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 使用权 所有权
1 我国矿产资源从无偿划拨到有偿开采制度的转变
矿产资源属于非再生性自然资源,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要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权属问题,是牵扯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所有利益问题的核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所有地下资源归国家所有。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片面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否认矿产资源的商品价值属性,认为矿产资源是天然形成的,没有包含人类的劳动耗费,因而不具有价值和价格,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和经营,在开发利用上实行无偿划拨。1986年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首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结束了矿产资源的无偿划拨使用的历史。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实行,对于推动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