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
2014-09-21王丽华赵明明
北方经贸 2014年8期
王丽华 赵明明
摘要:随着全球化加快,大规模侵权对于社会的影响也颇为巨大,已不局限于一国家或者地区,国家有必要建立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机制。大规模侵权的复杂性决定了应该建立多元救济机制,并且需要协调各种机制内在作用以期能够很好解决大规模侵权问题。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救济机制;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8-0106-02
在社会转型的现今,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在享受工业化成果的同时面临工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频繁发生了人数众多,地域甚广的侵权事件,这种事件已经不是现有法律可以完美解决的。因此本文以对这种侵权事件进行研究,以期能够更好地使受害人获得司法救济。
一、大规模侵权概念界定与特征
(一)大规模侵权概念界定
关于大规模侵权的定义,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加以明确定义。德国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教授认为“大规模侵权”并非法律概念,将其理解为:涉及大量受害人的权利和法益的损害事实的发生。在生态侵权领域,大规模侵权指对自然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损害事实的发生,它也包括对无主自然物质和资源,以及对生态关系链的破坏,至于个体的私法上法律地位是否受到影响,在所不问。我国张新宝教授认为:大规模侵权,是指被侵权人人数众多、损害后果影响重大的侵权事件,包括大规模产品责任事件、大规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事件、大规模工业事故。我国朱岩教授认为:大规模侵权是基于一个或多个相同性质的不法行为,造成大量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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