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取得时效制度价值分析
2014-09-21闫格
北方经贸 2014年8期
闫格
摘要:自罗马法以来,时效制度就一直存在。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包括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一直以来都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取得时效则基于各方面因素迟迟未予认可。近年来欲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本文将主要就所有权的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时效制度;所有权;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8-0104-02
一、所有权取得时效制度概述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本文主要针对的是所有权问题,对于其他物权是否应当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在所不论。
关于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通说认为有:1.占有人对被占有物须是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2.占有的标的物须为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3.须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而对于占有人是否需要善意存在争议。德国、瑞士、法国民法均将占有人的善意视为构成取得时效的要件,而日本与我国台湾则认为即便是恶意占有人经过法定期间也可以依取得时效而占有标的物。
二、我国设立所有权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一)反对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理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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