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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模式的构建

2014-09-21赵鹏飞

北方经贸 2014年8期

赵鹏飞

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前模式的选择决定了一个国家选择怎样的审前程序。我中审前程序模式构建由审前程序与庭审分离和法官主导模式组成。审前法官模式有三种制度:证据交换制度、会议制度、释明制度。

关键词:审前程序;法官主导模式;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0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8-0097-02

一、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概述

(一)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概念

学术界对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基本上形成了以下两大类不同的定义方式。

第一类含义,认为审前程序模式使用以下三种含义。第一,将民事审前程序模式定义为民事审前程序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的分配方式,从而将民事审前程序模式区分为当事人主义审前模式与职权主义审前模式。第二,认为民事审前程序模式指的是审前程序中法官的设置模式,进而将审前程序的模式分为审判法官模式、法官助理模式和预审法官模式,第三泛指某一国的民事审前程序,如美国模式、德国模式等。第二类含义,认为民事审前程序模式的内涵应当涵盖审前程序的主体与主导因素两个部分,其中,主导因素主要体现为审前程序中,是由法院主导审前程序还是由案件当事人主导审前程序进行的分配模式,也就是程序主导权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分配和适用;主体方面,需要研究和探讨的主要是在法院内部由谁来具体负责民事审前程序的进行,是由独立的审前法官还是由庭审法官一并来承担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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