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与疏忽责任:一个比较分析
2014-09-19张瑞纲胡盛楠
商业研究 2014年4期
张瑞纲+胡盛楠
文章编号:1001-148X(2014)04-0175-06
摘要:本文研究了侵权领域严格责任制度与疏忽责任制度之间的优劣比较:通过单侧模型的分析,在此条件下严格责任能够符合社会福利的标准,但是疏忽责任制度却达不到社会的最优;通过双侧模型进一步扩展了分析,由于加入了对受害方行为的考虑,得出的结论是疏忽责任制度能够达到社会福利状态的纳什均衡,而严格责任制度过度保护了受害者。
关键词:疏忽责任制度;严格责任制度;注意标准;抗判决性;HAND规则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11-21
作者简介:张瑞纲(1978-),男,贵州安顺人,广西大学商学院教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责任保险;胡盛楠(1994-),女,陕西汉中人,广西大学商学院学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基金项目:广西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xbs12017。侵权法在侵权领域所起的两个主要作用,一是给予侵权事故的受害者以经济补偿,二是给予侵权事故的致害者适当的惩罚。为了达到这样的社会有效结果,侵权法一般通过两个责任规则来确认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划分:一种责任规则是严格责任制,只要证明事故的损失与致害者的行为有着确定的因果关系,就判定致害者必须为受害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不考虑致害者是否在事故过程中履行了足够的注意;另外一种责任规则是疏忽责任制,法庭在这个责任规则下会预先决定一个合理的“注意(或者说疏忽)”标准(这在美国成为理性人标准),判断致害者是否需要向受害者负责的关键,是看致害者是否在事故过程中执行了应有的注意。……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