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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破与立”的价值适用分析

2014-09-19张思明

商业研究 2014年4期

文章编号:1001-148X(2014)04-0170-05

摘要:破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法律,我国破产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为导向,统筹债务人企业淘汰和企业再生两个进程,着眼于破产清算下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受偿,对于规范市场主体依法退市、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不太理想,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调整功能。因此,应该从破与立两个方面充分发挥优胜劣汰机制,促使在市场中积重难返的企业依法退市;充分发挥破产保护机制,对濒临破产而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予以重整,使其获得更生的机会。

关键词:破产法;破与立;破产原因;破产重整

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12-12

作者简介:张思明(1975-),男,河南鹿邑人,郑州轻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破产、公司治理。破产法具有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功能,内蕴着“有破有立”的双重价值观,既使得积重难返的企业趋向破产、依法退市,又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给予重整、使其获得重生。目前,我国破产法实施的障碍除了立法本身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对破产法适用价值的误解所致。因此,2013年11月12日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一、影响“破与立”价值适用的法律因素分析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旨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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