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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收益列报:问题与争议

2014-09-19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财会通讯 2014年8期
关键词:列报财务报表所得税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周 萍

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产生特定的会计思想,会计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度形成会计观念,会计收益观念的形成亦是如此。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复杂性与多样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美等国准则制定机构和IASB纷纷要求报告综合收益,但他们对综合收益表的列报方法和是否需要再循环等关键问题存在一些分歧。为实现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目标,IASB和FASB先后在“业绩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中对综合收益的列报进行了深入研究。在“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后期,IASB启动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项目,并于2011年6月发布《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IAS1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2009年我国财政部也通过发布解释等对财务报表列报提出一些新的要求,规定企业在净利润后增加列报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随着2011年IASB就综合收益列报的再次修订,2014年1月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变动是调整利润表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本文在阐述有关综合收益列报种种争议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简要评价,对综合收益列报的问题和争议的探讨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第30号列报准则的修订内容及意义。

一、为什么列报综合收益

(一)综合收益的概念 早在1980年,FASB在S FACN o.3“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就提出了综合收益概念,综合收益是指“一个会计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权益的一切变动”。

支持综合收益者认为,综合收益能够更好地计量企业业绩,因为它包括了报告期内企业净资产的所有变动,它捕捉了价值创造的所有来源,并使管理当局考虑影响公司价值的外部因素,而不仅仅是内部的经营性因素。同时,综合收益与奥尔森的净盈余收益理论(1999)是一致的,背离该理论而将某些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权益,被认为缺乏透明度。理论上,综合收益也符合总括收益观,总括收益观侧重于决策有用观,因此,美国发布F AS130《报告综合收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力争符合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决策有用性,回到以“总括收益观”作为某一期间企业业绩报告的基础。

(二)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别 一般认为,净收益反映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反映已确认未实现的收益。实际上,迄今为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并没有一致的概念来解释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哪些项目应当直接在净收益或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也没有统一的原则。人们试图解释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比如,有人认为净收益是除了与权益参与者直接交易外的净资产的变动。同时,净收益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免除了投资风险,即它是已实现的或可实现的,二是可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还有人认为,决定什么应包括在净收益中和什么应包括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关键因素是管理当局短期内是否可以控制,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在短期内是管理当局无法控制的,就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一般包括外币折算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最低退休金负债调整、设定受益计划精算利得或损失和财产重估利得或损失(仅IASB要求)等,这些项目分别由不同的会计准则来规定。对于每一项目,准则制定机构认为它们是难处理的,理由包括:其产生自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的确认、计量的不确定性、易波动性。也有人指出,其他综合收益从未在会计术语中被恰当地定义,它是准则制定者处理有争议的领域而创立的一个政治上的会计概念。它被用来在收益报表中延迟确认某些价值变动,这些价值变动若报告在净收益中会显著增加易变性。

除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些构成净收益的项目也是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具有计量不确定性,或是易波动性,如资产减值损失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可见,将“实现与未实现”视为区分净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标准并不十分恰当。

(三)综合收益与净收益的有用性 如果报告综合收益的同时也报告净收益,便形成了净收益和综合收益两种不同的业绩计量指标。使用者不清楚哪个指标更能反映企业业绩或财富的真实变动,哪个指标更重要或更有用,对此争议颇多。

(1)净收益是重要的指标,综合收益的有用性有待证明。净收益是有用的,因为它具有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投资者使用会计信息来估计权益的内在价值,而它由未来业绩计量(包括自由现金流和剩余收益)的预期价值来决定。不管使用的业绩计量是什么,投资者需要评估目前的业绩是否是可维持的或可再生的。许多研究表明净收益和其小计(如经营收益)具有预测价值。综合收益包括与产生净现金流量的能力不相关的、非再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其重要性低于净收益。此外,综合收益对于母公司股东几乎没有价值,因为它包含不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部分(如少数股东权益)。

盈利,尤其是可持续的盈利,一直是财务报表分析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普华永道实施的一项调查中发现,盈利是公司经理、分析师和投资者评价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此外,在实务中,净收益的另一广泛用途是用于分红。综合收益包括许多具有未来不确定性的、非持续的组成内容,这阻碍了使用者的决策,因为使用者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筛查出暂时的或不相关的部分。此外,综合收益包括外来的、不相关的部分,也降低了其解释企业长期业绩的能力。

(2)净收益和综合收益同样重要。一些会计界人士认为净收益和综合收益都是重要的。来自欧洲CFO工作组的一份报告指出存在两种不同的收益观,一是作为业绩计量的收益。它计量现行的经营业绩,为可持续的利润和现金流,它还为洞察经理如何履行其责任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二是作为价值增加计量的收益。它计量的是假如公司期末与期初同样好,经济意义上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可以消费的价值。这两种收益都是重要的:其一,作为业绩计量的收益对不同的财务报表使用者都是重要的。对于投资者和股东来说,它计量的是已实现业绩、可分配的收益。同时,它可用来评估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还关系到每股收益的计量。对于管理当局来说,它是制定决策和控制的基础,而且在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补偿合同和激励时都使用这一收益概念。其二,价值增加的计量也是重要的,因为导致持有利得和损失的净资产变动提供了关于主体所面临的风险和机会的信息,对于理解主体所编报的不同财务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关键的;它还提供关于管理当局控制之外的价值变动的信息。报告指出,业绩报告的方向应当是一个混合的模式,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收益的要求,这最好在一个报告框架中来实现。国内外有很多围绕“净收益和综合收益的重要性”或“综合收益或其组成是否比净收益具有增量信息”等主题开展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发现,很多结论是相互矛盾的。尽管如此,一些研究表明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调整具有显著的价值相关性。

上述争议体现出计价模式与配比模式之争,也反映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从综合收益的概念来看,综合收益的理想内涵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之上的报告期内会计主体与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各方之间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综合收益应当等于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假设报告期内无会计主体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或事项),很显然,它是计价模式的结果。综合收益计量的是所有者财富的增加,或企业价值的变动,而这种理想上的收益在会计实务中遇到了双重阻碍——会计核算程序和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而无法真正实现。

报告综合收益是准则制定机构追求计价模式的体现,同时也是与现实妥协的产物。综合收益等于净收益加其他综合收益,而非净资产变动额。尽管配比模式下的净收益容易被平滑,“盈余管理游戏”受到广泛的批评,会计实务还是离不开公认的配比模式。净收益的地位和作用似乎并没有真正动摇,准则制定机构的选择只能是保留净收益,同时列报某些持有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并力图加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透明性,鼓励财务报表使用者重视或考虑构成综合收益的各个组成部分。

实际上,上述原因也直接影响了综合收益的列报,包括报告格式的选择以及再循环机制的保留等。

二、如何列报综合收益

关于如何列报综合收益存在的争议更多,本文仅就综合收益报告格式、再循环机制和综合收益表上所得税列报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综合收益报告格式 概括起来,综合收益报告可选择的格式通常有三种:(1)单一报表方式。(2)两张报表方式,即在保留原来的收益表或损益表的基础上,增加一张综合收益表。(3)权益变动表法。FASB和IASB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考虑的报告综合收益的格式不尽相同(如表1)。

表1 综合收益报告格式

根据美国FAS130,其他综合收益组成内容的列报有三种方式。实际上所有财务报表编制者都选择在权益变动表上报告综合收益,而且他们认为不存在分析师或投资者对单一综合收益表的需求。这些编制者认为,单一综合收益表不再强调公司的业务模式,而净收益是管理当局、分析师和投资者评估公司业务模式的业绩时使用的重要度量之一。在单一综合收益表中包括净收益小计会造成一种假象:让那些可能不会影响企业现金流的活动显得很重要。尽管编制者坚持认为目前的其他综合收益报告规定是恰当和有效的。也有人指出,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项目都具有易波动性,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准则制定者不便将其包括在传统净收益中,而允许放在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其缺点是人们很难发现和理解它们的重要性。实际上,一些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已成为投资者评估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

准则制定者倾向于在一张业绩报表中报告综合收益,为什么绝大多数企业偏偏不遵循这一偏好,相反,却将综合收益“降级”在权益变动表中列报?一种解释是,管理层认为在更为显著的业绩报表中报告综合收益会导致使用者察觉公司业绩是易变动的,这种变动会频繁影响公司股价,也负面地影响对公司经理的业绩评价,因此,若在更为显著的业绩报表中报告综合收益,公司经理将更容易受到伤害,尤其是那些缺乏牢固地位和较强股权激励的经理人。出于职业考虑,他们不太可能发布更透明的业绩报告。

尽管IASB和FASB的业绩报告项目提出的第一种方案,即不列报净收益小计的单一报表方式,理论上具有诸多优点,但IASB更倾向于采用列报净收益小计的单一报表方式,原因是:无论是作为分析时的起点还是一个重要的业绩指标,净收益或损益都被经常使用。若取消这个小计,其成本可能会超过财务报告改进带来的利益。IASB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曾要求在单一报表中列报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但为了与FASB的要求一致,IASB最终还是允许采用两张表法。

(二)是否保留再循环机制 综合收益由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项目的性质被认为发生了改变,例如由“未实现的”变为“已实现的”,这就产生了再循环(或重分类调整)问题,即原先在综合收益表某一组成部分报告的利得和损失,后来是否应当在另一组成部分中再次报告。如果要求重分类调整,意味着涉及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的同一项目在不同的会计期间以两个不同类型的业绩项目来报告,先是报告在其他综合收益中,以后又报告在净收益中。同时,重分类调整后,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部分的合计数不能真正反映本期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综合收益总额也不代表当期产生的全部收益额。

是否需要再循环机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首先,根据财务报表中列报信息所使用的计量方法来讨论是否需要再循环机制的问题。IASB和FASB的概念框架都没有提及计量方法问题,而从要求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的现行准则来看,确认净收益使用的计量方法基本上不同于列报财务状况表使用的计量方法。这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资产或负债应使用同一方法计量,资产或负债的任何变动应确认为综合收益的一个组成内容,除非其产生于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所以,没有必要进行再循环,因为净收益将等同于综合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列报财务状况表中的信息和列报净收益的计量方法不同,所以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信息应使用不同的计量方法。这种观点下,其他综合收益被看作是净收益和综合收益的调节,其产生于计量方法上的不同。如果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的计量方法是有用的,那么为了调节所有期间的净收益和综合收益,再循环机制将是必要的。其次,再循环机制的价值与是否应在报表中列报净收益直接相关。如前所述,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被单个形成,并不存在区分净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一致的概念。虽然许多人试图定义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或形成一致的概念,但目前还未看到任何进展。从理论上讲,综合收益表内的任何小计不应有时间上的差异,即表内任何小计应基于发生在本期的资产、负债变动,相应地再循环机制应被取消,净收益小计不应列报在综合收益表中。但是这种处理将导致现行实务的重大变动,预计会遭到各方的强烈反对。而且没有再循环,净收益从投资者和管理当局的视角作为一种业绩计量是无用的。此外,现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任何变动可能会对某些现行准则的内在假定提出挑战。例如,如果再循环机制被取消,交易性有价证券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概念性的差异将毫无价值。

(三)所得税列报 关于所得税应当怎样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所得税与产生所得税的有关交易或事项是一体的。是否进行一项交易的决策通常是在考虑所得税之后作出,所以这种观点较好地反映了管理当局决策的结果,有助于使用者评估企业税收规划战略的有效性。这种观点下,所得税应当分配给综合收益表中各类别。但企业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某些组成部分(如结转到以后年度的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可能不直接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特定交易相关,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单独地列报,也可以分配给那些直接与每一交易相关的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所得税与产生所得税的交易或事项无关,而与企业整体有关。所得税是收益拨用的一种形式,它产生于企业营业活动的收益。严格地应用该观点,所得税应当作为财务报表的一个单独部分列报。收益向税务当局的拨用被看作是与非所有者的一项交易,所以,与所有者交易有关的所得税(如股份支付中确认的所得税)不直接确认在权益中,而作为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

各期间所得税分配的现行指南被认为是武断的、复杂的,并未提供太多有用的信息,且分配所得税的成本超过了效益。但正如IASB和FASB所承认的,无论对现行指南作怎样的修订,所得税的分配过程仍旧会是武断的。从2011年IASB对IAS1所作的修订来看,财务报表上所得税影响分配给了指定的类别,包括持续经营、非持续经营和其他综合收益(或其类别),同时在报表附注中要披露分配给其他综合收益各组成项目的所得税金额。这种按类别分配的做法避免了所得税分配过于笼统或过于细化的弊端,值得借鉴。

总的来说,IASB和FASB在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中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他综合收益和再循环问题,所以没有改变现行的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和再循环的规定。其最后的决定是“重构”综合收益表,使其能够在被再循环和不被再循环的项目之间进行区分。这只是提供了列报“抽屉”,至于如何使用这些“抽屉”则由准则制定机构在单个准则中确定。其好处是:(1)为那些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和再循环的其他项目(如退休后福利和金融工具)提供一个基础来使其研究向前推进。(2)其他综合收益信息的披露更加透明,更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分析不同项目对净收益或损益的影响。从根本上说,“重构”综合收益表并没有使净收益或损益的地位受到削弱。

三、关于综合收益列报的几点思考

从2001年到2011年,IASB和FASB对综合收益列报提出过许多大胆的设想,如“业绩报告”项目提出不列报净收益小计的单一收益报表;“财务报表列报”项目讨论稿提出在每张财务报表中均按相同的部分或类别(营业、筹资、所得税和非持续经营)来列报相关信息,使各表之间信息相互联系,达到内在一致性原则的要求,等等。但最终看到的仅仅是改进其他综合收益各组成内容的列报。准则制定机构没有对综合收益列报作较大改动,其原因值得思考。除了成本效益考虑之外,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究:改进收益报告的需求到底是什么?增进收益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性是否达到了期望的目标?列报综合收益的经济后果如何?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背景下,我国相关准则的修订也备受关注。在我国,净利润一直是重要的指标,无论是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中有关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规定,还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规定,都可以看到净利润的重要性。管理层的业绩评价、高管薪酬的确定、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中业绩评价核心指标的设计等也都离不开净利润。另一方面,从2009年我国要求列报综合收益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并不多见(金融类企业除外),主要的项目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且列报的金额相对较小。第30号准则的修订稿规定,在利润表中净利润之后分类列报其他综合收益,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国际趋同,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这将避免对现行会计实务冲击过大。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中普遍存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重分类调整。笔者抽取了沪深两市41家金融类上市公司的2011年年报,除了一家公司外均存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40家公司中,2011年净利润为正而其他综合收益为负的有28家(占70%),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调整的有35家(占87.5%),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进入本期损益且为增加本期净利润的有20家。就重分类调整导致净利润的增长幅度而言,各公司高低不等,最高的约达149%。综合收益的列报修订后报表使用者对金融类企业的业绩评价是否会产生影响,这一问题有待研究。

[1]毛志宏、王鹏、季丰:《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与披露》,《会计研究》2011年第7期。

[2]程春晖:《全面收益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罗伯特G·伊克利斯等著,叶鹏飞等译:《价值报告革命:远离盈余游戏》,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版。

[4]Exposure Draft of Presentation of Items of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IAS1),May 2010,www.ifr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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