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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之路应公开透明

2014-09-18谢庆富

党员生活 2014年9期
关键词:三鹿民意问责

谢庆富

“三鹿毒奶粉”事件已过去6年。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至17年3个月。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已悉数复出。在备受关注的舆论风暴中被免职,随后悄然起复,“三鹿奶粉”事件并非孤案。

客观而言,一个官员受处分,如果承担的是领导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其自身经过一定时间的反思,组织上经过一定程序的考察,符合规定的再予以起用,合情合理。关键在于,很多问责官员的复出之路不透明,让公众颇有微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年限———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但在实际生活中,只要“时间关”一过,官员复出也就水到渠成。官员复出,过的不应是“时间关”,而应是“民意关”。但事实上,为数不少的官员复出时连“时间关”都没过,更别提什么“民意关”了。

出现这种结果,主要原因是问责只在体制内进行。比如很多问责都是由监察部门出面,而监察系统就是行政体制内的。问责主体主要是政府,等于是“自己人”处理“自己人”,问责缺乏力度乃自然而然。人大代表中很多代表是体制外的,根据法律规定,人大应该是重要的问责主体,但在目前的公共事件中,很少看到人大代表出来问责。从法律上讲,人民群众可以监督政府,对政府有控告、揭发的权利,当然也可以是问责主体,但是这种权利只存在于纸面,理想照进现实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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