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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歧路上的高考加分

2014-09-17柘评

浙江人大 2014年7期
关键词:制度学生

柘评

炎热的夏季,火热的高考,注定6月的不平静。

6月的第一周,“高考加分新政变化”的消息牵动着无数家长的神经。在31个省市高考“新政”中,体育、奥赛加分项目降了级别,不过却又有13个省、市决定对思想品德及见义勇为突出者加分,甚至一度还传出“北京、浙江、四川3省市对品德优秀的学生加20分”的传言。

虽然“浙江品德优秀的考生可以加20分”的说法很快得到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否认和澄清,但高考加分这个老话题,再次在这个夏日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一个为“公平”而定的制度

探寻高考加分政策的本源,最早见于《关于高等学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规定》。

这项早期规定如此写道:“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分录取:有3年以上工龄的产业工人;参加工作3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华侨学生。”

这条办法,对可以加分录取的对象描述清楚,并且延续了国民政府在1942年制定的《公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招生办法》里对于“边远各省保送之蒙藏籍学生”的办法,即对少数民族学生,予以加分录取的照顾。

可见,早期政府一方面将产业工人和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同样对待,体现了阶级层面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为保障制度上的公平,平衡我国教育力量薄弱的劣势,对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时给予一定程度的加分。

有论者指出,作为高考加分政策的“雏形”,1950年的规定确实能够保障这些在高考中处于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在初衷上也体现了“公平”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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