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团成员可不可以联名提出选举人选?
2014-09-17
浙江人大 2014年7期
关键词:法律
丽水市莲都区人大常委会 吴理信
主席团成员可以代表身份联合提名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主席团成员可以代表身份与其他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相关人选。
一是两者职权不存在冲突、重合关系。大会主席团成员必然是本届人大代表,这两个职权分别来自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法律渊源具有独立性,无需适用冲突回避规则,其有履行好主席团成员职务与代表职务的“双重”义务。
二是主席团职权不是成员权力的累加。主席团议事以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主席团提名权具有程序性质(符合法律规定均须提交大会表决),不包含、不吸收主席团成员履行代表职务时的实体性权力(每一代表联合提名人选不超过应选人数)。因而,主席团成员可以依法联合其他代表提名人选。
三是主席团职权不排斥其成员的权力行使。毫无疑问,作为主席团成员有参加主席团会议、发表意见、投票表决等权力,但现行法对其作为主席团成员提名权未作规定,对其作为代表联合提名亦未作限制。两个职务均具有公权性质,依照“法无授权不可为”之法理,作为主席团成员其没有提名权,但作为代表有与其他代表联合依法提名的权力。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 吴照生
应保障作为代表的提名权
笔者以为,在主席团提名的同时,主席团成员仍可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人选。这是因为主席团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提名方式,应保障作为代表的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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