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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国际接轨

2014-09-11洪流

新民周刊 2014年35期
关键词:南京

洪流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一名德国人死刑,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来自德国巴伐利亚州。2010年6月,出于对前女友的仇恨,他在厦门街头用锤子和刀子杀死他前女友及前女友的生活伴侣,两名死者一为德国籍,一为委内瑞拉籍。宣判当天,德国领事馆也派员旁听,但德国外交部暂时未对判决结果发表意见。

这让笔者想起十多年前的一个案子,在那个案子中也有德国人,只是其身份换成了被害人,而被告是中国人。2000年4月1日深夜,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4个失业青年在南京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及其妻儿。普方先生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老人作出一个让中国人觉得很陌生的决定——她写信给南京地方法院,表示不希望判4个年轻人死刑。“德国没有死刑,我们会觉得,他们的死不能改变现实。”同年11月,居住在南京的一些德国人及其他外国侨民设立了纪念普方一家的协会,自此致力于改变江苏贫困地区儿童的生活状况。

两个案件都涉及德国人。在两个案件中,有两种惊人的一致性。首先是中国各地法院对待恶性危害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这一类案件的严厉态度。不论是南京还是厦门,不论被告是中国人还是德国人,法院都对被告处以极刑。其次是德国民众和政府对于死刑的一致反对态度。

不论是中国的立法还是司法,对故意杀人这一类的犯罪始终保持着极其严厉的态度。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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