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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背景下导游人员权益评估

2014-09-07李金峰LIJinfeng

价值工程 2014年13期
关键词:旅行社旅游

李金峰LI Jin-feng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兰州730101)

1 《旅游法》颁布的现实意义

21世纪以来,旅游业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为使我国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到地方均开始认识到旅游法制建设对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的重要意义,曾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国外设立旅游经营机构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等一系列文件,从旅游安全到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从旅游市场的管理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建设、从旅游总体发展规划到与旅游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等多方面进行了大范围的整顿与改制。

旅游立法是旅游法制环境建设的必备基础要件,我国在旅游立法上先后颁布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不下百部,基本上涵盖旅游产业的方方面面。论及我国旅游立法的发展,学者们一般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起步期、发展期、完善期。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出台颁布了不少的旅游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等(见表1)。

表1

2011年1月10日,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中国旅游经济蓝皮书(第三部)——2010年中国旅游经济运行分析与2011年发展预测》。蓝皮书分析,中国旅游业虽保持增长态势,但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政策效应不明显、市场主体发育滞后、产业链整合力度不足、散客服务体系不完善、旅游安全亟待改善等一系列问题。鉴于上述状况,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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