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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界定是合理合法的

2014-09-01钱明龙

人大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性质

钱明龙

在人大实践中,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界定的。但有人认为,对重大事项,法律只规定人大或其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权,并没有规定有界定权,因而由人大常委会界定哪些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到底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能否进行界定呢?或者说,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有界定权吗?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完全是既合理也合法的,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即理应依法享有界定权。

其一,是由重大事项的性质特点所决定的。众所周知,重大事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复杂性、区域性、动态性等性质特点。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重大事项的内容和标准也不尽相同,在甲地是重大事项,在乙地就可能不是重大事项;且事物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重大事项的内容标准也会发生改变,因而重大事项还具有不固定性。正由于重大事项的诸多性质特点,地方组织法只从哪方面工作的层面上,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权作了简单的规定,并没有对重大事项进行具体的界定,事实上,以后也难以界定。即使进行界定,也只能作原则性规定,因而需要地方人大常委会从当地实际出发,在工作实践中具体界定把握。

其二,是由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享有立法权所决定的。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等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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