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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监督问题的一些思考

2014-09-01席文启

人大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

席文启

一、人大监督的性质与意义

人大监督属于什么性质的监督呢?在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从反面说说它不同于其他监督的地方。首先,它不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因为纪检监督是针对共产党内部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个人的监督,而不是针对国家机关违反国家法律和滥用国家权力而进行的监督。其次,它不同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司法监督)。五四宪法曾经规定了检察院有一般性国家权力监督职能,后来就只限于对法院、公安、监狱等国家机构中违反国家法律行为进行的涉及司法违法性质的监督,也涉及对国家机关官员中贪污、渎职等案件的监督。其三,它不同于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和财政审计监督。因为这两种监督都是政府内部专门监督机构针对政府内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章、规定进行的专门监督,就是说这种监督不超出政府内部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范围。其四,它不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因为这种监督主要是针对党际之间的监督,也包括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但它不属于法律监督和权力制约性的监督,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的强制力。其五,它也不同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包括媒体舆论、网络舆论、群众舆论、社团舆论等形式,它有披露负面事实、揭发丑陋现象、进行道德谴责的功能,也具有相当强烈的监督作用,但它也不具有强制性功效。

那么,人大监督是什么监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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