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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名称初探

2014-09-01赵立新

人大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规则

赵立新

何谓地方性法规名称?通俗而言,即一部法规的标题或题目,它是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由行政区域、调整对象、法规类属构成,如《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吉林省”为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为调整对象,“条例”即为法规类属。基于同一立法主体行政区域的确定性和各个地方性法规调整对象的不确定性,地方性法规名称的理论研究实际上只能落定于法规类属层面。不论是“条例”“实施办法”,或者 “规则”“规定”,不同表述与其说是法规名称的不同,毋宁说是法规类属的区别。在此,笔者结合立法工作实践,拟对地方性法规名称谈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首先说明一点,作为法规类属,“条例”“实施办法”“规则”“规定”等表述广泛存在于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甚至党的规范性文件中,并不专属于地方性法规,但本文的研究视角仅限定于地方性法规。另外,笔者仅基于立法技术、立法理论等做些微观工作领域内的探讨,不涉及其他。

其一,关于“条例”。条例是地方立法名称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一般是在国家没有直接上位法情况下,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全面、系统调整及规范特定社会关系、某一方面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适用大致包括下述条件:一是国家直接上位法缺位,二是多数系创设性、自主性立法,三是法规内容体系完整、篇章体例全面。不过也有例外情形,有时虽然存在直接上位法,但立法实践中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与上位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扩大了上位法调整范围,对上位法中没有规定的内容也作出明确、具体的实施性规定,其名称也可称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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