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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

2014-09-01周怡萍

人大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周怡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随着过去大规模立法时代的结束,立法由粗放型走向精细化成为必要和首选目标。立法前评估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立法或不必要的内容入法、减少立法资源浪费,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及内涵

立法评估,作为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的重要举措,是近年来各省市正在开展并积极实践的制度。但我国大陆实务界和理论界普遍侧重于立法后评估的探索和研究,对立法前评估鲜有论及。立法后评估固然可以为修改完善立法提供全面的分析论证,却无法在立法之初就保证立法的正当性、有效性,使法律从颁布起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一)立法前评估的现状

2008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来自香港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列席会议时建议,每一部法律在向省、市、县征求意见的时候,是否也可以要求各级政府评估法律草案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实施的能力和实施的规划,并介绍了香港的经验。香港每提出一项法律,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时候,一定要提供财政编制的评估,还要评估公民、舆论的反应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以及是否可以长期维持这个政策[1]。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欧盟立法项目考察团,赴法国、西班牙、波兰三国就立法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了解了立法前评估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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