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区域性公共事务治理中地方人大间合作机制研究

2014-09-01李金龙

人大研究 2014年8期

李金龙

乔·B·斯蒂文斯说:“尽管每个人都能获益于整体的形式或存在,但他们不会为推进共同利益而行动。”[1]从理性经济人“趋利避害”对利益的角逐来说,单个地方在解决区域性公共问题时,一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感到“没有必要”“搭便车”的从众心理导致“公共池塘悲剧”现象屡见不鲜。曾经碧波荡漾的汉江母亲河,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口的持续增加以及各种污染物的侵袭,正变得浑浊不堪。为了保护汉江母亲河,湖北省老河口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已将“汉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列入了当年一号议案,并成立了督办专班,和谷城联合倡议,拟共同出台保护母亲河的方案。围绕汉江母亲河的保护河谷两地人大间初步形成了一些合作机制。

一、 地方人大间合作的必要性

面对区域性公共问题,与地方行政机关间合作相比,地方人大间合作更具“超脱性”和“权威性”,特别是随着我国法治化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大作用的凸显,地方人大间合作会成为一种必然。

(一)地方人大间合作是地方间合作的一个重要层次

当今世界,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都有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政府管理体系,地方政府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方面正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是构成政府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分为三个层级:省级、县级、乡级。而从实际上来看,“我国的地方政府从纵向上可以分为四个层级,即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有的地方分为三级,有的地方分为五级),横向上更是形态各异,既有一般意义上的地方政府,也有民族自治的地方政府,还有世界首创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政府”[2]。……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