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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区矫正基层管理机构的创新——基于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调研

2014-08-30武玉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天台县服刑人员中队

武玉红,赵 洁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

论我国社区矫正基层管理机构的创新——基于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调研

武玉红,赵 洁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 201701)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基层执行机构在运作中呈现诸多弊端。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大胆创新,率先建立了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体执法部门。这是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执法力度不足的强化,便于统筹规划、统一指挥、统一执法。天台县司法局通过整合资源,将执法管辖区域与乡镇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在县域范围内组建了五个执法中队,将社区矫正工作从司法所中分离出来,纯化工作队伍,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人、专职、专业化管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执法中队

在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深化的进程中,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正确设置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对于加速搭建好我国社区矫正的平台,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具有重要的基石意义。

浙江省台州市在社区矫正机构设置方面积极探索,现已成立了全省首个市级社区矫正管理局,各县(市、区)将原来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更名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天台县于2012年8月率先在全市成立了社区矫正执法大队。2013年,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视察了该县的社区矫正,对其工作给予充分肯定。2014年7月,天台县司法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将全县分散管理社区矫正的15个司法所的力量优化整合,组建了5支由县执法大队垂直管理的执法中队,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形成垂直管理体系,实现对此项工作的专职、专业化管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这种创新模式基本解决了体制上的弊端,并与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相吻合,值得重视并有待进一步完善。根据司法部“及时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精神,笔者于2014年9月到该县进行调研,报告如下:

一、天台县社区矫正机构改革的背景

(一)法律背景

1.社区矫正应当由执法机构运作

2012年社区矫正被写入《刑法》,2013年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体现了其刑罚执行的基本属性。这一属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由执法机构来运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据此,应当有一个具有明确执法地位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而原有的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的性质属于行政管理,并不具有执法权。因此,在社区矫正试行中,设立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是为了强化执法意识,并将原有的社区矫正管理科的纯行政管理转换为社区矫正执法机构的工作实体。

2.司法所整体性质与社区矫正性质冲突

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是一项与监禁刑并驾齐驱的刑罚执行活动,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严肃性。而司法所原本承担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八项法律服务性质较强的非刑罚执行的工作,与新增加的第九项工作——社区矫正——执法性质较强的工作产生较大冲突,虽然社区矫正也有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但两者毕竟有质的区别。因此,将具有刑罚执行性质的社区矫正工作交给法律服务性较强的基层司法所,不仅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也难以体现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些问题体现在:司法所工作性质和原有工作基础是从事法律服务,笑脸相迎,热诚接待,排忧解难,解决纷争,为社区居民和村民提供法律服务,是服务性政府部门的职责要求和基本素养。但是,这些职责内容所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介入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上未必恰当。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来说,在潜意识里,长期处于一个服务性的机构中,又没有刑事执法的经验,不会使其产生应有的刑事执法者的职业素养,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不够严肃,不够权威。工作人员也不善于运用必要的强制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执法不规范,工作上缩手缩脚,管理质量将大打折扣。对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司法所权威遭疑,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也势必不能让他们从内心产生“在刑”意识,这无疑会降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对刑罚执法的敬畏心理,加大对其管理的难度。因此司法所只能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报到、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程式化的工作和台账式的管理,而不能深入、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由此,司法所的性质不利于很好地完成社区矫正工作。

3.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两院两部”2003年颁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2014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4年10月15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中指出:“要坚持改革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监督管理方法手段。”因此,天台县建立执法大队和执法中队,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符合中央“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的要求。

(二)实践背景

1.设施落后人员不足,工作难开展

首先,基础设施薄弱。一是办公设备不足。天台县司法所的工作没有足够的场地保证,大部分司法所的办公室资源不足,不能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调查得知,在执法中队成立前,天台县15个司法所中,条件差的只有一张办公桌,且摆在乡镇、街道的综合治理办公室里,所有有关社区矫正的宣告、谈话和监管活动都在其中实施。显然,对于不同性质的工作,不能将其在一间办公室里执行。不要说这样一间综合办公室不能容纳执法的和非执法以及其他一些社区事务性的工作,即便是纯粹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一间办公室也不适合同时承担入矫接收、心理咨询、个别访谈、警示训诫等多种功能。例如,心理咨询室不能与警示室同用。因为警示训诫需要让社区服刑人员从内心感受到违规训诫的严肃性、威慑性和警示作用,但工作人员在有心理咨询功能的办公室里很难显示出执法者严格严肃的姿态。二是交通工具不足。走访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一环,而天台县15个司法所中只有4个较大所配备走访所需车辆,且由司法局与乡镇、街道签订汽车使用合同,汽车保险、维修等费用由乡镇街道缴纳,因此主要还是归乡镇街道使用,司法所需要用车辆时只能向乡镇街道“借用”。其他的较小或偏远的司法所没有配车。因此,工作人员走访几乎都是自己解决交通问题,且报销不易。这样长此以往势必会影响工作人员走访的积极性。综上,简陋的办公条件和各样式的交通工具必定无法得到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尊重,也无法体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及其刑罚执行的性质。

其次,工作人员缺乏。经调查得知,天台县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且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显著失调。具体数据如下图:

乡镇(街道)司法所服刑人员数量司法所正编人数(人)司法所社工人数(人)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的比例赤城街道司法所140121∶46.7福溪街道司法所120121∶40始丰街道司法所100111∶50白鹤镇司法所70221∶17.5平桥镇司法所140111∶70石梁镇司法所30111∶15三州乡司法所25011∶25雷峰乡司法所15101∶15南屏乡司法所20011∶20泳溪乡司法所10011∶10街头镇司法所75111∶37.5坦头镇司法所50111∶25洪畴镇司法所40111∶20三合镇司法所50111∶25龙溪乡司法所20011∶20

按照一乡一所的规定,天台县15个乡镇,有15个司法所。由图可知,15个司法所的服刑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数量以及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的比例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管辖范围最大的平桥镇司法所只有两个人,工作人员与服刑人员比例达到了1∶70,即一个工作人员要负责70个服刑人员,工作任务量大。而管辖面积较小的三洲乡司法所和雷峰乡司法所的一个工作人员只负责15—25个服刑人员,虽然任务量少,但也存在着另一个问题:这两个“一人所”分身乏术,难以同时很好地兼顾司法所里的社区矫正工作和其他工作。据此,社区服刑人员多的司法所(服刑人员在30人以上),一名专职工作者忙不过来,势必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如果其他人缺乏专门的训练,难以保证社区矫正管理的专业化运作;在社区服刑人员较少的司法所(服刑人员在30人以下),专职工作者的时间如果出现富余,势必会被安排从事街道的其他中心工作,容易混淆工作职责,也不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因此,如果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配备一名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要求,那么势必存在着有的司法所人员工作量不足,有的则工作负担太重的问题。

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分布不均外,其工作内容还需对工作人员有特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如审前调查、收集证据、训诫警示等工作一般需要两个人在场或完成。所以,一人所无法保障面面俱到,细致入微,卓有成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再次,工作性质冲突。司法所不同的工作内容使司法所屡遭挑衅。司法所八项非执法的工作和一项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不仅在法律上有质的冲突,而且在现实工作中,也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和蔼可亲地解决老百姓问题的是这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义正词严地拒绝辖区内不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罪犯(通过审前调查)的亲友闹事的也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同时扮演着红脸和黑脸,在一个人身上跳跃变换着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如何能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其他工作?某司法所通过假释前调查做出不适用假释的结论后,服刑人员的亲友去司法所闹事,质问司法所为什么不同意假释,威胁报复司法所工作人员,诸如此类的事情并不少见。可见,由于司法所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难以应对不当挑衅。

2.接受双重领导,工作力量分散

司法所受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使司法所工作内容和精力分散,顾此失彼,陷于两难。首先由于司法所置身于社区,与乡镇街道交往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需要承担乡镇街道的部分工作,特别是一旦乡镇街道下达中心任务后(诸如征地、动拆迁、拆除违章建筑等),司法所需无条件出动人员参战,参与劝阻说服工作。同时,司法所各项工作的开展包括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得到乡镇街道的支持和配合,例如划拨公益劳动场地,提供集中教育场所,为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申请救助等事项。其次,司法所内工作人员的各种奖金补贴,交通设备,办公室条件的改善都需要得到乡镇的支持和拨款,几乎依附乡镇而存在,为乡镇做事合情合理。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仅要完成司法所已经够繁杂的本职工作,还必须承担和配合乡镇街道工作,有的司法所所长还担任驻村干部,承担“计划生育”、“三改一拆”、“清洁家园”、“五水共治”等村镇建设的各种工作。这种双主体的工作运行机制给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做好乡镇街道工作的同时,只能将服刑人员报到、思想汇报这样面上的工作做完,而不能深入开展工作,如按时走访,对服刑人员帮教、谈话等工作较少涉及,甚至没有精力将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工作全部做完。只求台账完整,倒查时能自保。很多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做到专职管理、专业管理、深入管理。

3.社工工资较低,队伍缺乏稳定性

司法所内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不属于公务员编制,工资水平低。据了解,司法所社工工资大多在2000元左右,大多数社工对自己的工资不满意,没有归属感。他们或自学准备考公务员,或四处寻找机会准备再就业,因此,大部分社工都将基层司法所作为自己事业的跳板,而没有长期在此工作的打算,不利于工作的延续性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提高。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社工们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枕,易造成工作中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管理的脱节和不连贯。据了解,大部分社工工作了一两年就会辞去司法所的工作。这使得原本就缺乏的人力资源,在优秀社工的不断流失下,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困境,不利于长期有效地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此外,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的多样化,同工不同酬,也不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

4.服刑人员流动性大,司法所难以应对

据了解,相当一部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户籍不在天台县城区三个街道,但是,由于寻找工作或购买住房等原因会流入城区,并短期或长期居住在城区,使得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鞭长莫及,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走访、集中教育等工作开展困难,而居住地司法所如果没有及时介入和接收的话存在风险隐患。社区服刑人员基于便于寻找工作和生存的需要而产生的区域变动,都会给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实施造成很大不便,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基本评价

司法所作为最基层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单位,虽然以行政区划便于管辖,且有一定的实践基础,但就目前情况来说,由司法所管理社区矫正无论对工作人员还是对社区矫正工作本身都是弊大于利。

1.人员工作风险大,任务危机重重

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来说,社区矫正工作隐藏着重重危机和风险。如果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没有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便相安无事,如果服刑人员在此期间出现问题,就可能启动倒查机制,如果遗漏工作环节或者台账没有做完整,司法所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被以渎职罪名追责。*我们在其他省市调研时有工作人员对我们说,我们哪怕工作没有做完,也一定要把台账做完整,以倒查时自保。这里,固然有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问题,但是,司法所工作内容的繁杂,乡镇街道的随意抽调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据了解,浙江省某市就曾经出现过这样的例子,两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因做乡镇工作焦头烂额而忽视了对某社区服刑人员的走访,后来该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检察机关便认为是因为这两名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做好而发生这项事故,便以渎职罪追究工作人员责任。可见,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堪重负,还要冒渎职风险。

2.制度设备落实不到位,矫正效果不明显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来说,以司法所的现状无法达到较好的矫正效果。工作人员不能针对每一个服刑人员的个体情况开展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使矫正效果大打折扣,难以较好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另外,在一些地区办公条件简陋的同时,一些条件较好地区配备了先进的监管设施和监控设备等,因缺乏使用监管设备的业务技能以及使用新的监管设备会带来工作量的增加等原因,所以工作人员一般都采用比较原始的监管方式,导致先进的设备利用率极低,而相应的制度也同样因为工作繁重、人员缺乏,没有得到很好实施。

综上所述,从法律制定上,社区矫正管理体制需要改变,使执法活动更加规范有效,以符合社区矫正的实施要求;从实际操作上,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存在诸多问题,亟须改变。从社区矫正试行至今,作为一个过渡性的负责单位,司法所已经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在社区矫正日益发展,社区服刑人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司法所已经不适合承担这项工作,理应功成身退,否则只会加剧现有的弊端。在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改革悄然兴起的背景下,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执法中队应运而生。

二、天台县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创新

改革与变革一字之差其含义有区别,笔者更愿意将天台模式称为变革。改革,指原有模式不变,但方法上有更改。好比走路,道路没有变但行走的方式有变。变革,是重新选择新的模式,道路变了但是目的地没有变。天台县组建执法大队和中队,正是这种变革的新模式。他们将社区矫正工作从原有的司法所工作中剥离出来。司法所不再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有助于加强司法所原有职能的发挥,同时,执法大队和中队的组建,大力整合,有助于集中精力,专职专业地抓好社区矫正工作。

(一)垂直管理

面对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的弊端,2012年8月,天台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正式挂牌成立。该执法大队是对原县社区矫正科的转制,是由“机关型”向“实战型”的转变。社区矫正科的工作性质更多的是行政性的综合事务,而执法大队更强调执法的实体性质,能强化指挥决策和队伍管理的职能。大队下设五个中队,便于统一指挥,统一执法,互相配合,协同作战,从根本上、制度上解决现有体制的弊端。

1.大队与五支中队的垂直管理

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力量薄弱,部分司法所是一人所,且工作内容多样化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瓶颈。2014年7月,天台县司法局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抽调部分司法所人员和监狱人民警察在县域范围内组建了直属(管辖6个乡镇)、城区(管辖3个街道)、平街(管辖2个镇)、白鹤(管辖1个镇)和苍山(管辖3个镇)五支执法中队,形成了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对五支执法中队垂直管理的体系。执法大队为矫正监管指挥中心,执法中队为社区矫正管理的主体,承担对社区矫正日常的监管工作。执法中队直接接受大队领导,使大队与中队之间有一个快速方便的上下沟通桥梁。

2.合理配备和调拨中队人员

(二)分工合作

1.大队与中队的分工合作

总体上,大队负责研究制定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政策规划和制度措施,做好对执法中队的管理与指导,协调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等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监管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指导、督促、检查执法中队的日常监管工作。具体来说,大队负责办理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接收、信息录入、集中教育、终止矫正、解除矫正、外出请假、迁居管理等手续,办理提请警告、减刑、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案件,并依法定程序报批,指派执法中队开展审前调查,做好审核把关,指导中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做好入矫教育、日常教育、社区服务、警示教育及解矫教育,并对未按规定报到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组织查找,对脱离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组织追查并通报决定机关及公安机关等。

中队则负责承办本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入矫宣告、信息录入、终止矫正、外出请假、迁居管理等手续,对未按时报到或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并及时组织查找,及时上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组织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禁止令的执行、日常表现考核、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走访帮教、心理咨询、心理矫治、社区服务中的社会适应性帮扶,落实信息管理核查规定、手机定位监管和日常查控措施,办理提请警告、减刑、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的奖惩,并依法定程序报批等工作。

大队为专门管理机构,指导功能和总体把握职能较强,中队为具体执行机构,管理好自己所辖区域,二者相互配合,实现了服刑人员从入矫到解矫的无缝衔接。

2.中队与司法所之间的分工合作

中队将社区矫正工作从原有的司法所职能中分离出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骨干力量。乡镇、街道的司法所不再承担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而主要发挥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会帮扶、法律服务的职能。同时,司法所作为最基层的单位,服务社区民众,维护一方平安,也是其根本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宗旨,也需要协助执法中队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普查和基本信息的了解以及其他方面的家庭走访等工作。

(2)销售环节。产品销售中必须确保每个产品都有该产品的说明信息,经销商应当建立农产品采购检验记录制度,该制度包括记录相关产品的物品名、产品的产地、级别、相应的保质期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实行统一的配送经营方式,由经销商统一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产品性质、储存环境要求、保质期要求进行产品存储,定期检验仓库中所储存农产品的质量,储存环境变化情况,并及时清理变质和过期的农产品。将所检查的信息登记在追溯系统中去方便后期查询方便解决。

3.中队与中队之间的分工合作

直属中队负责由乡镇流向城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此类服刑人员户籍地在其他乡镇,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城区长期居住。因此,由原户籍地所属执法中队负责显然会造成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和监督等众多环节的不便。因此,建立直属中队专门负责此类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例如,划归直属执法中队管理的三州乡和石梁镇,因属较偏远的山区乡镇,缺乏就业谋生的机会,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全部流入城区,村级帮教和家庭监管无法真正落实。因此,由执法中队统一管理这部分人的工作则会将问题统一解决,落实各项社区矫正政策。其他四个中队分别管理辖区内的几个乡镇或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五支中队之间相互配合相互交流工作。

天台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徐伟华同志形象地将中队称为龙头,直属中队称为龙的颈部,其他四个中队被称为龙的四个爪子,四爪相互配合,在颈部的灵活转动下和龙头(执法大队)的带领下,一条龙才能腾飞,给我们留下深刻的印象。

三、天台县社区矫正变革创新的效果

(一)全县辖区整合,资源配置优化

1.办公设备方面

“一乡一所”这种宁滥勿缺的机构设置方式使工作力量、办公资源分配不均衡,不合理,并使其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天台县司法局以地理环境和现实发展情况为依据,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地将天台县分由5个中队管理,避免重复设置机构,有效节约并充分利用了办公资源、交通设备和人力资源。目前,城区执法中队办公区面积达到430平方米,直属执法中队办公区面积达到70平方米,平街执法中队办公区面积120平方米,白鹤执法中队办公区面积为200平方米,苍山执法中队办公区面积达100平方米,彻底改变了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寄人篱下、依附乡镇街道的状态。各个中队的办公场所在功能划分上合理布局,除了工作人员办公室外,设置宣告室、谈话教育室、心理矫治室、法律图书室等,完善了各个中队的矫正功能。

2.交通设施方面

为了解决各中队的执法用车问题,县司法局腾出警车,专门用于五支中队的较大执法活动,其他部门无权动用警车。同时,给每个中队配备两辆警用标识的电动车,以支持各个中队的工作,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走访的积极性和保障社区矫正各个环节的实施。

3.人力资源方面

现在,每个执法中队都有4—5名司法干警,并以社工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20的比例作为目标继续配备,使中队工作人员的数量与工作量相匹配,执法队伍力量大大加强。同时,增加了执法中队的社工福利,使社工们对这项工作的期望值和信心增高,减少了社工人员减少造成工作脱节的情况,有利于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延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由于人员得到保障,各种先进的监督设备得到了充分利用,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更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使社区矫正工作做得更加规范、更加专业。

(二)执法体系独立,工作任务专一

执法中队将社区矫正工作从司法所中分离,且不受其他机关的领导,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力,改变了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时受双重领导的局限性。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受其他机关事务牵绊,极大改善了工作人员因任务量繁重而不能做好做精做细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中队集中精力做社区矫正工作,使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不仅能做到日常报到等制度上的监管,更能深入社区服刑人员内心;司法局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心理治疗班,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学习活动,极大地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便以专业知识教育矫正服刑人员,将工作做得更加细致、深入、有效。

(三)执法理念强化,管理权威提升

天台县执法大队和中队强化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属性,明确了社区矫正中监督管理是基本任务和重要管理手段,运用“强化执法”的理念创新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将市、县(市、区)司法局内的社区矫正管理处(科)更名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改变了其综合指导功能,使其更加注重实战,并建立执法中队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骨干力量,与大队一同作战。此举凸显和强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性,巩固了执法环节,给社区矫正工作排除了很大阻力,更加符合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要求。此外,执法环境的改善、执法环节的规范,也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的“敬畏”和“在刑”意识,使社区矫正权威性得到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对执法场所的畏惧和服刑规范的遵从,为执法中队深化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职责分工细化,制度建设规范

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中队细化分工,职责相对分明,改变了原先由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都做,都做不好”的一锅粥局面,使每一工作环节的每一项内容都有人管理,有人负责,达到全面覆盖,全面管理。由直属中队专门负责由乡镇流向城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并与各个中队之间相互协调,总体形成多张网络,也能使服刑人员在居住地变更的情况下依旧不会出现脱管的现象,做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的监管。各种先进设备的使用也提高了监管的效力,使监管多了一层保障,即使出现了脱管漏管等现象,也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利用信息管理平台和GPS(卫星)定位等先进技术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问题所在。专门化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也有精力和能力制定更为合理明细的执法规范和工作程序,使工作人员和服刑人员无漏洞可钻,使社区矫正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以制管人”。

(五)打破行政区划,利于执法公正

党的十八大和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中要求,“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立、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的业务量也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闲置”。天台县执法中队的设立,体现了执法区划与乡镇行政区划的适度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和减少乡镇党政领导对一些执法案件的干预,确保执法的公平与公正。

四、对完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建议

2014年11月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在介绍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情况时表示,“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结合天台县执法中队的创新,试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设置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法规范社区矫正基层机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因此,天台县组建社区矫正执法中队难免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但是不仅在天台,在全国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所中都存在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弊大于利的问题。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关于“专业化、职业化和正规化”的要求,笔者认为,司法所不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基层管理机构。而天台县的改革完全符合中央的精神。因此,建议在社区矫正立法中确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这意味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的工作实体。天台县属于山区和农村地区,采用了执法大队下设五个中队的垂直管理模式,而其他县(市、区)的情况未必相同,比如有的人口集中的地区可不设分支机构。机构的名称也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

(二)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天台县司法局是通过对现有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整合并招聘了若干监狱人民警察而形成了社区矫正的专职队伍。从长远发展考虑,社区矫正是一项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随着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对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势必有更高的要求,因此,队伍建设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①通过定期的培训或鼓励自学来提高其犯罪学、刑事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②通过鼓励工作人员在职考相关专业文凭,不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③通过健全完善社区矫正队伍管理、短期或长期评比、考核奖惩等制度,推进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应当包括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综合素质。④在高校和高职院校应设立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专业,为社区矫正事业培养后备人才。

2.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招录制度。为了从源头上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在招录时应确定准入条件,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具有从事社区矫正的相关专业背景和必要的实践经验,以保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进入。

3.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待遇。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责任大,任务重,应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确保社区矫正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4.统一着装,提高执法权威。作为刑罚执行活动,为从形象上保持工作人员的执法严肃性,确保执法活动的顺利实施,应当让工作人员有与监狱人民警察类似的执法专用服装。

(责任编辑 连春亮)

OnInnovationoftheCommunityCorrectionManagementInstitutionsattheGrass-rootsLevelinOurCountry— Based on Research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Law Enforcement Squadron in Tiantai County, Taizhou of Zhejiang

WU Yu-hong, ZHAO Jie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1701)

As a grassroots community correction actuators, the judicial offices presents many problems in operation. Justice of Tiantai County, Taizho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combining the reality of county, innovate to first set up the county community correction law enforcement community correction as the entity law enforcement, make the appropriate separation between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jurisdiction and administrative township, and set five law enforcement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county, formed a squadron, which is advantageous for the overall planning and unified command, unified law enforcement. Through th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Tiantai County Justice separated the judicial offices from community correction purification work team, implements personnel, full-time, and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for the wor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reflects the seriousness of penalty execution and authority.

community correction; institutional set; law enforcement squadron

2014-11-12

本文为国家社科项目《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研究》(09BFX072)的阶段性成果。

武玉红(1958-),女,河北沧州市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监狱学和社区矫正研究; 赵洁(1994-),女,河南项城市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生。

DF87

A

1672-2663(2014)04-00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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