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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与文化之间:对龙脊山场纠纷个案的法人类学考察*

2014-08-30罗波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罗 波

长期以来,秩序在法律的理论探讨中居于核心地位,秩序问题也是一个被反复讨论而历久弥新的话题,法律与秩序之间似乎有某种天然的内在联系。如法律中心主义认为国家是规则和执行活动的主要渊源[1](P167),而极端的法律边缘论对国家法律全盘否定。这两种不同的法律秩序观与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相对应,而事实上学界致力于超越这种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对此,张佩国进行了很好的归纳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参见张佩国:《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载《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笔者认为乡村社会的法律实践远非二元对立模式所能涵括,它既是一个集历时性与共时性于一体的连续性整体,也是地方社会人们日常生活内在逻辑以及地方秩序的再生产过程。对此进行分析不仅能揭示乡村社会的法律实践与社会秩序重建过程,也能呈现出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间的互动关系,还能超越简单的二元对立法律秩序观。如此,本文运用延伸个案方法*朱晓阳对延伸个案方法做了很好的介绍与应用。参见朱晓阳:《“延伸个案方法”与乡村秩序》,载《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对广西龙脊的山场纠纷从纠纷前历史、纠纷解决过程以及纠纷后果三个阶段进行分析,讨论以下问题:一是纠纷是如何产生的?二是地方秩序通过纠纷如何再生产?三是纠纷后是什么因素致使乡村秩序得到整合,法律亦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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