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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背景中农村家庭结构与功能变迁下的社会养老保险

2014-08-27金盈盈罗鹏

老区建设 2014年6期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金盈盈 罗鹏

[提要]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原则。在新形势下,中国农村的家庭结构和功能都发生了渐进而明显的变化,传统养老方式已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和居民诉求,时下养老保障又未能尽显保障功能。探究新型城镇化背景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仅必要,而且可能,这对城镇化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对缩小城乡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也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家庭结构与功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新型城镇化解读

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所谓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路子。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依托。要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传承文化的新型城镇化道路,遵循发展规律,积极稳妥推进,着力提升质量。

二、“三维度”下的农村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迁

家庭是建立在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以直接面对面的互动方式结合的一种首属群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细胞。近些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家庭模式的多样化等也随之显现。

现就家庭人口组成、家庭收入和家庭代际关系三个维度分析农村家庭结构的变迁状况及趋势。

(一)家庭的人口组成

据统计,农村家庭平均规模从1980年的5.54人一直降到2009年的3.98人,在这近30年间,农村家庭平均规模呈现持续不断的下降趋势,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日益显现。通过对农村分年龄人口的预测发现,农村平均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到2030年农村家庭规模将缩小到3.05人,到2050年将进一步缩小到2.67人。在家庭规模不断缩小的同时,农村家庭老年人口数却在逐年增加,2005年家庭平均0.31个老人,即约每4个家庭就有1个老人;而到2050年将上升至0.51人。即约每2个家庭就有1个老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外流,农村地区的空巢家庭呈现上升趋势。

(二)家庭的收入

家庭收入是维持家庭稳定和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随着家庭人口结构的变迁,农村家庭收入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2000年81.95%的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到2006年已经有超过一半的农村家庭纯收入超过3000元,2008年农村家庭纯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家庭户达到60.74%。就收入绝对值来看,农村家庭纯收入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然而尽管如此,和城镇相比,农村家庭纯收入水平还处于较低水平。

(三)家庭的代际关系

农村家庭的代际关系主要表现在隔代家庭的激增及“四二一家庭”的出现。隔代家庭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衍生物,即由祖辈和孙辈组成的家庭。随着农村劳动力的不断外流,越来越多的老人和孩子被留了下来。根据数据显示,虽然隔代家庭在家庭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增长率最高。“四二一家庭”增多也是未来农村家庭结构的发展趋势。“四二一”反映的就是家庭中代际的数量关系和赡养关系,即一对夫妇赡养四个老人和一个孩子。因此,在四二一家庭中养老压力也非常沉重。

家庭具有经济功能、生育功能和教育赡养等功能,这是维持家庭生育和延续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功能。在近30多年的社会转型时期,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影响农村家庭功能发生变化的动因主要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治理方式的转变。为适应来自外部的上述剧烈变化的影响,在家庭关系方面,传统的伦理差序让位于利益判断,经济利益成为各种社会关系中份量更大的因素。在上述内外因的作用下,农村家庭功能发生了变化,如经济功能不断强化,生育功能呈现弱化,教育赡养功能向社会外化等等。社会的开放和教育、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为农村家庭教育、赡养功能向社会外化提供了可能和必要条件。家庭规模的缩小和大量人口外出务工,又使得家庭教育、赡养功能向社会转移成为一种必然。

三、江西社会养老保障现状

目前,江西农村地区的农民依然主要依靠土地、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保障功能不是很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2009年12月16日,江西确立在新建县等11个县(区)开展新农保试点。2010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办批准,南昌县等13个县(市、区)被列入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单位。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江西将有355万农业人口进入第二批试点范围,其中44万余名60周岁以上的老年农民不用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国家给予的基础,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即每位老年农民一年可以获得660元的现金补贴。

这些基础养老金根本不够现在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开支,还需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的保费。一般只有当农村居民收入在维持生存需要后仍有剩余时,才能考虑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以获得老年的生活保障。据统计,2000年农村家庭居民人均年剩余493.80元,2008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剩余785.02元。这样,从中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收支情况来看,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年剩余相当有限,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筹资能力明显不足,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能在低层次上运行,范围小,容纳力低,不能使农村居民的福利得到明显的改善。

四、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险推进思路

家庭结构与功能变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对家庭传统养老保障方式造成冲击,社会化养老保障成为养老保障的主要趋势。就此,根据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才能基本保障农村人口的养老需求。

(一)巩固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当前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化服务状况以及养老的实际需求。决定了家庭养老仍然是农村最基本的养老保障模式。家庭养老成本较低,老年人的经济消费主要由家庭给予支持,家庭养老方式能够适应农村低水平的经济发展。

(二)政府是社会保障的主体,政府的财政补贴在养老保险中起着一个翘杆的作用,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国内已有专家学者建议:将每年国家和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的40%、各级土地转让包括农村土地商业开发出让收入的30%、国有企业上缴红利中的30%转入社保基金。

(三)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

(四)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实现政策的稳定性。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是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的。为了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应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责任等。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政策的稳定性,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段美.关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新构想[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2]何芸.农村家庭结构变迁及其对养老保障的影响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0,(1).[3]贾艳慧.新型城市化的意义和推进重点[J].中国城市经济,2011,(14).[4]王树新.中国养老保障研究[M].北京:华龄出版社,2004.[5]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Z].2014.

[责任编辑: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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