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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以河北省D 市A 区为例

2014-08-26李晓娥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矫正司法社区

李晓娥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071000)

社区矫正是我国推进法治文明和实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关乎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犯罪防控、社区安全、社会救助等诸多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社区矫正工作得以正常运转的内在机理和程序性安排〔1〕,是指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为了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工作人员的合理组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来实现社区矫正人员的改造最优化,并从试点实践经验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程序和方式、方法〔2〕,是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发展的核心问题。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7月开始,到2005年扩大试点范围,再到2009年10月中央决定在全国全面试行,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截至2013年1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8%的地区(市)、97%的县(市、区)和96%的乡镇(街道)开展。①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动态,http://www.moj.gov.cn/sqjzbgs/content/2013 -02/27/content_4226851.htm?node=30092,2013年8月1日访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建立了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还积极探索了各种帮困扶助、教育矫正等方法,不断提高矫正质量,使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较低水平。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实行,在实践操作和运行过程中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对工作机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机构队伍建设、法制建设、经费保障等都有待完善和发展。〔3〕

一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较早的地区(如北京、天津等)开始纷纷探索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制,本研究在对其他地区的经验和现有文献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以河北省D 市A区为例②2013年上半年,笔者在该区以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相结合的方式收集资料,最终收回有效问卷58 份,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并查看了社区矫正相关文件、工作简报和工作总结等。,总结社区矫正试点中形成的工作流程、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找出存在问题,并对此提出对策和建议。从社会力量参与、部门协调联动、经费保障三个角度,采用实证资料,力求对D 市A 区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做创新研究,借此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保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状

2005年,河北省作为第二批试点省份开始社区矫正工作,次年,D 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随之展开。几年来,D 市社区矫正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试点工作取得一定进展。2011年10月11日,全市25个县(市、区)司法局全部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340个乡(镇)、6204个村(居)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和村级小组。③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info.bd.gov.cn/content.jsp?code=000446272/2011 -00181,2013年8月10日访问。截至2012年年底,D 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96 人,累计解除5706 人。A 区共接收各类社区矫正人员258 人,解除168 人,在册社区矫正人员90 人,其中管制5 人,缓刑73 人,假释5 人,暂予监外执行7 人。④数据分别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和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提供。

D 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办法,分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3 部分16个项目,考核内容涵盖监管教育、规范执法、应急处置、档案管理、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及宣传等方面。矫正小组成员主要有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社会工作者(由政府出资聘请的专门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社会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有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矫正方案由司法所制定,主要是根据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工作方法主要有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2012年,A 区司法局接受监狱、法院委托,进行审(裁)前社会调查评估45件。从监狱、法院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0名,为其中39名重点对象办理了手机定位(GPS)监控。通过信息平台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区域监控、警示告知、矫正考核管理,不定时进行人机抽查分离,做到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走访)、季考核、年总评。同时,加强部门工作联动,除及时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沟通协调,定期交付各项文书以外,还积极联系劳动保障部门,为符合政策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养老保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建立个人求职档案,提供就业信息,通过推荐就业、解决口粮田和住房宅基地等多种形式、渠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扶。

二、存在问题

A 区社区矫正工作在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正常展开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调查发现,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低及发挥的效果不够;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协调联动不畅;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支持,矫正措施单一,缺乏心理矫治。

(一)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低,且发挥的效果不明显

社区矫正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时代背景下,作为非监禁刑的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重视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特别是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独特作用。〔4〕在美国,社区矫正中社区参与结构与参与主体极为广泛,不仅有社区内的非营利机构和志愿者,还有社区内的企业。除提供对犯罪人的监控和举报外,还满足社区矫正人员身体、心理、社会服务等各方面需求,如医疗救助、获取和维持福利、权利及保险、就业服务、综合精神服务、社会认同服务等。〔5〕从A 区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及发挥的实际效果还远远不够。

1.矫正小组中对社会力量重视不够

A 区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包括社会志愿者和由政府出资聘请的社会工作者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这些社会力量由学者、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组成,主要负责建档统计、信息报道、监督检查等项工作,由司法所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这样的设置符合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规定,但从具体的案例、司法行政工作简报、报纸杂志、内部资料等材料及调查访谈的结果来看,实际矫正工作还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完成的。无论是遵守规定、正常服矫的矫正人员,还是思想有顾虑、生活有困难的矫正人员,或是矫正难度大、有收监、撤缓可能性的矫正人员,矫正过程中记录的都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矫正活动从未提及。尤其是社会志愿者参与及发挥的作用,恐怕还只是停留在口号当中。以下面的案例为证:

臧某,男,2011年,因犯串通投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矫正期限自2011年11月到2013年11月。臧某在服刑期间,心理压力过大,顾虑很多,总是担心被人瞧不起,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每月定期谈话中发现问题后,主动与其拉近距离,多次上门促膝谈心,建立信任,还动员家庭力量疏解臧某内心的苦闷,使其正视自己的错误,不仅使臧某积极参加各项矫正活动,还主动对困难家庭伸出援助之手,资助贫困大学生2000 元。

田某,男,2004年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矫正期自2011年2月至2014年2月。2011年年底,田某所在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田某正处于社区矫正服刑期,村委会公布的选民榜上并没有他的名字,为此,田某感觉无颜面对家人和本村村民,心里充满惆怅,极少与当地村民交流,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得知情况后,找到田某进行谈心,询问生活中的困难,并给田某介绍了一份月收入1800 元的工作,与民政部门协调,给田某申请了低保,田某不再为不能参加选举而失望,还对生活信心十足。

张某,男,1996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9月,因身体原因被批准保外就医六个月。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司法所多次上门走访,发现张某有暴力殴打其父母的行为,父母年迈,强烈要求对张某收监,司法局向监狱管理局提出建议书,得到收监批复。

这些案例当中涉及的矫正工作部门都是司法所、司法局,显然没有对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工作的说明,如果这与政府宣传绩效有关,重点工作需要宣传,那最起码也表明了在矫正小组当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2.没有非政府组织(NGO)的参与

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既有公民个体,也有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就是以团体的方式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非正式组织、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等等,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各种帮教和社会化服务,能够发挥政府组织不具备的特殊作用。〔6〕在西方国家,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政府组织在社区矫正中不可或缺的长期合作伙伴。如日本承担更生保护职责的有更生保护设施、更生保护协会、更生保护妇女会、BBS会、合作雇主等组织形式。〔7〕新加坡不仅有私人企业参与社区矫正,为在社区中服刑的犯人提供就业岗位,还有许多社区组织,如新加坡肃毒协会、佛教协会等为犯人提供宗教和社会劝导。〔8〕我国也已经出现了从事社区矫正的民间组织,如北京的“阳光中途之家”、上海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但这样的民间组织还属于凤毛麟角。通过调查,A 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没有类似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参与。

3.部分矫正人员感受到的社会支持偏低

为了解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效果,可以从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观感受出发,如果社区矫正人员能感受到较高的社会支持,说明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工作发挥了一定作用;如果社区矫正人员的主观社会支持偏低,那么,就从另一方面表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研究采用设计在问卷当中的领悟社会支持量表PSSS 进行测量,量表有12个问题,询问测量客体对家庭、朋友、领导、亲戚、同事所提供支持的感受程度,程度分7个等级,感受程度越高,得分越高。量表得分在60 分以下,表明社会支持系统存在一定问题,测量客体感受到的社会支持偏低。利用A 区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的时机,委托司法所工作人员发放问卷,共收回有效问卷58 份。测量结果显示,22%的社区矫正人员量表得分在60 分及以下,78%的人员量表得分在60 分以上,说明A 区还有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感受到的社会支持不高。这部分以男性中年人居多,年龄在31岁到40岁之间,监外执行类的社区矫正人员感受到的社会支持偏低,见表1。

表1 社区矫正人员PSSS 量表得分统计

(二)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不畅

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家事”,不仅需要广泛社会力量的参与,还需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社保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 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第35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①司法部网站:“社区矫正实施办法”,http://www. moj. gov. cn/index/content/2012 -02/15/content_3351799. htm?node=7337,2013年8月20日访问。当然,司法行政机关也要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做好社会调查评估;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向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为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等等。我们从一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A 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各部门协调联动不畅。

朱某,男,1988年出生,小学文化。2011年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矫正期限自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2012年2月,朱某伙同他人对王某一家进行打砸,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日,但这一处罚司法部门并未得知,直到2013年3月,朱某开始缺席学习及公益劳动活动,未经请假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司法所报到,电话处于无人接听或关机状态,司法所通过联络朱某家人、发短信等方式试图与其取得联系,朱某只对其中一条短信进行了回复,承诺两天内报到,但承诺也并未履行,两天后依然踪迹全无,面对脱管事实,司法局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至朱某家中进行走访,并对朱某下达了警告决定书,同时,联系公安部门了解情况,才得知朱某已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并已被提请逮捕,一年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所受处罚也一并得知。在这样的情况下,2013年5月,A 区司法部门提请当地法院依法撤销朱某缓刑。

这一案例使司法部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感触颇深,朱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所受处罚是在司法所对其查找过程中得知的,距做出处罚决定已有一年之久,朱某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是司法局主动联系公安局后被告知的,其间没有得到任何信息,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告知,信息不能及时交流,情况不能及时通报,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不畅,不利于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

(三)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保障,导致矫正措施单一,缺乏心理矫治

2004年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第6 条、第22 条、第23 条、第30 条规定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个性化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不同的具体管理教育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计划和措施,并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定期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2012年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9 条、第17 条进一步规定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可见,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自始至终都非常重视矫正措施的多样性、针对性以及心理矫治的必要性。调查发现,A 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措施处于普遍化阶段,制定的矫正方案大多千篇一律,没有明显差别,能够保证矫正质量的心理矫治技术还未运用。这样的情况A 区不是特例,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应该属于比较普遍的问题。实施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科学的心理矫治技术还任重道远。

对此,A 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已经意识到这一点,言谈间流露出对少数做得较好的地区的羡慕。“你看人家北京、上海、江苏的社区矫正,很多方面咱们不能比呀”,那么,不能比的是什么呢?人们最先想到的是经济,A 区的经济条件自然不能和前述三者相提并论,其实,社区矫正工作同样与一个试点地区的经济条件息息相关。个性化矫正、心理矫治表面上是技术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经费保障问题。“最有效的监管、教育方式就是多走访,但是走访怎么去?要用车吧,哪有那么方便!”“人们对公安和司法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没有警服,一身便装,有的时候,工作真的很难做。当然,不是所有场合都需要警服,我的意思是,需要的时候,我们有的穿,需要保护矫正人员隐私的时候,我们就不穿,这样多好!”

个性化矫正是因人而设、因人施矫,是在普遍性矫正措施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过程,人员及行动条件是必要的。心理矫治工作需要场所、设备、专家等物质条件和人力条件的支持。这些情况,没有一定的经费保障终究是有心无力,很难实现。

三、总结与建议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需要宽容的社区环境,并使社会支持对口衔接;各部门之间最好做到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统一社会调查评估的实施细则,做到管理无漏洞、衔接无缺口,使管理工作制度化、流程化;可以参照监狱改造罪犯的做法,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经费标准,加大政法专项经费投入,配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设备,各项矫正措施所需经费,包括心理矫治工作,都是专款专用。

(一)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1.通过广泛宣传,创造宽容的矫正环境

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需要宽容的社会环境,社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矫正的质量。在国外,观念上的宽容使得人们对身边正在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太多恐惧,社区矫正人员本身也不会感到更多的压力。但我国受传统刑罚思想的影响,行刑社会化的思想还比较落后。〔9〕民众对实行社区矫正的被判刑人员始终存在一种恐惧和排斥心理,不愿与之交往,从而把这类人的生存空间压缩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社区矫正功能难以充分发挥。A 区的社会力量虽未遭排斥,但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社区矫正人员内心渴望得到社会的理解,但又不敢表明自己的身份,想得到他人的关心,又不愿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打扰”,总是强调保密,“不要让不相关的人知道”。

要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创造一个宽容的矫正环境。宣传是营造氛围的最好方式,但简单、偶尔式的宣传起不到真正效果。30年来我国社会基层组织社会治理能力的弱化,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价值判断标准的趋利化,导致营造宽容的矫正环境绝非易事。所以,首先,宣传工作应该广泛展开,利用各种媒体长期进行。其次,除表明司法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负责的态度以外,更应重视对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宣传。还有,组织相关活动达到宣传的目的是个不错的选择。特别注意的是,相关活动的参加者不应该仅仅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是尽量扩大范围,最好是整个社区民众。

2.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对口的社会支持

有了宽容的社区环境,再加上对口的社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才能落到实处。调查发现,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感受的社会支持程度不同,中年男性及监外执行类的矫正人员量表得分偏低,社会支持系统存在一定问题,这说明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社会支持不能一概而论,应分类进行。调查问卷还在最后篇幅设计了三个开放式问题,分别询问社区矫正人员希望家庭、政府、社区及社会团体对其提供怎样的支持。对收回的有效问卷进行整理,我们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对三种渠道寄予的希望明显不同。对家庭,98%的社区矫正人员觉得家庭永远是不离不弃的支持者,他们希望得到家庭情感上的关心、理解、体谅、包容,给他们改正的机会;对政府,他们寄的希望是就业,“支持就是能帮我找份工作”,“多一些政策扶持”;对社区及社会团体,他们希望与之多沟通和交流,但要注意保密,“少打扰,不让不相关的人知道”,“多关心、少关注”,“不歧视”。

要满足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支持,有必要整合社会资源,对各种社会力量进行分工,使不同类型的社区矫正人员得到各自最需要的相应支持。一方面,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力量的分工。首先,充分发挥家庭的感化作用。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但由于身份的改变,他们非常害怕被家庭抛弃,家庭像是一根最后的稻草,充分发挥家庭的感化作用能使社区矫正人员获得新生。其次,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用社区矫正人员。司法部门通过职业培训使企业愿意接收社区矫正人员,通过后续监管考虑与企业建立长久合作机制。还有,社区及社会团体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沟通与交流的平台,专家学者、退休干部、青年学生等社会志愿者可以在这里发挥作用。

(二)部门联动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1.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切忌各自为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同时,司法部门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应该有义务配合司法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才能达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首先,是司法所与派出所、村(居)委会等部门的配合。利用派出所、村(居)委会的职能优势,可以随时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情况,掌握他们的动向,调整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其次,是县级司法局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强化社区矫正大格局的工作观念,建立一体化思想,资源共享,成果共担,切忌各自为战,应紧密配合,合理衔接,建立各部门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的工作机制。

2.统一社会调查评估实施细则,提高评估水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并具体规定了调查评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求。但在实践过程中,调查评估所需要的一些案件信息,其他部门并没有提供给司法行政机关,阻碍了社会调查评估的顺利进行。比如,“各法院、各监狱模式不统一,尤其缺乏被害人项具体的信息资料;有些监狱缺乏对拟调查假释罪犯的基本服刑情况介绍,导致一些相关单位的不配合;有些法院对审前调查只邮寄一张调查函,相应的法律文书、被害人已谅解协议没有一起送达,资源不能共享;更有一些法院,在调查期间,案件已开庭审理完毕,导致社会调查在被告人看来可有可无,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①据A 区2012年社区矫正工作总结部分内容整理得到。所以,应该统一社会调查评估实施细则,规范社会调查评估的方法步骤,做好各部门衔接工作,努力提高评估水平。

(三)经费保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1.落实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经费标准

2012年11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列出了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是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并建议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10〕一些地区(如浙江)的成功做法已对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积极推进①,可以把社区矫正改造经费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经费统一考虑,每接收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核定相应经费标准,按比例由上级安排支付,加大政法专项经费投入力度。

2.配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设备

社区矫正工作对象是罪犯,工作人员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配备执法设备能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体现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工作人员缺少相应的警察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对罪犯面前,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作人员积极性的发挥。车辆、安全设备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便利、安全的保障。

3.以专项经费保障矫正措施的实施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个性化矫正方案、心理矫治技术等各类矫正措施都需要特定的场所、设备、人员予以保障,可以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以专项经费保证矫正措施的多样化实施。针对不同情况的矫正人员,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由专人负责执行,由专项经费保障实施。社区矫正人员比一般人面临更多的心理问题,所以心理矫治技术是提高矫正质量的有效手段。但在心理矫治工作中,除专业的高素质人员外,场所、设备等物质条件亦是心理矫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必要的资源是心理矫治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11〕一些地区(如北京)在实施心理咨询时也同样面临经费保障的问题,向社区矫正人员收费是行不通的,只能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中划出。②此外,培训经费、救助经费等也最好专项列出,以保证社区矫正经费落到实处,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展开。

从试点走向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经费保障机制须随之完善和发展。A 区社区矫正工作有自己的特殊性,也包含着大多数社区矫正试点的共性,对一个点的工作机制进行分析,有助于对大多数试点工作形成启示,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

〔1〕许振奇.社区矫正体制机制创新之思考〔J〕.中国司法,2008(2).

〔2〕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规范运行研究课题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规范运行研究〔J〕.河北法学,2010(6).

〔3〕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形势分析与进一步发展的安排〔J〕.中国司法,2012(3).

〔4〕刘武俊.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专论〔J〕.中国司法,2012(7).

〔5〕张岩.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参与——以美国为例〔J〕.中国校外教育,2012(2).

〔6〕刘武俊.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专论〔J〕.中国司法,2012(7).

〔7〕梅义征.从日本、新西兰社区矫正制度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J〕.中国司法,2007(9).

〔8〕李晓娥.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的培育——对新加坡经验的借鉴与思考〔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9).

〔9〕杨帆.行刑机制的社会化探索〔J〕.南京社会科学,2013(2).

〔10〕财政部 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J〕.人民调解,2013(3).

〔11〕金碧华,潘菲.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以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例〔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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