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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谈判”课程建设及存在的问题

2014-08-19孙占利

中国大学教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实验教学教学内容

孙占利

摘 要:法律谈判的性质是“用证据来谈,用法律来判”,课程教学目标是通过诊所式法律教育来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谈判工作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教学内容可分为五个模块:法律应用基本技能培训、法律谈判理论研习、法律谈判成案教学、模拟法律谈判及法律谈判实践。本课程的教学在各校都处于探索阶段,应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学质量提高等问题予以重视和合理解决。

关键词:法律谈判;实验教学;教学目标;教学内容

“法律谈判”课程在我国各个高校的法学院都是刚刚开设,而且基本上是应教育部的要求对法硕开设的,在本科生中开设此课程的较少。但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非常重视“法律谈判”课程,一般认为法律职业就是谈判,90%以上的纠纷是通过谈判而非诉讼或仲裁解决的。因此,开设“法律谈判”课程以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谈判的职业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一、法律谈判的性质及课程的定位

“法律谈判”课程的建设几无国内的经验可资借鉴。西方的谈判理论认为,法律谈判就是一个将法律培训、法律技能和人际交往的能力融合在一起并最终达到预期目的的过程[1]。法律谈判一般分为合作型的谈判、竞争型的谈判及问题解决型的谈判,很多时候三者也存在交叉。法律谈判不仅出现在商务合作、劳资关系安排等合同谈判中,也出现在协商和调解争议解决中,甚至存在于仲裁和诉讼中。我们将法律谈判的性质定位为“用证据来谈,用法律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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