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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属性探究

2014-08-19邵元飞

[摘要]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争议颇大,破解症结在于厘清就业协议的主体和内容。高校作为就业协议的管理者,应被排除缔约主体的地位;通过对现行就业协议内容进行类型化区分,可认定就业协议构成劳动合同或预约合同。而以就业协议的解除进行检视,劳动合同说更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为此,现下就业协议需相应改革,确保在内容和规范适用方面符合劳动合同的标准。

[关键词] 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预约合同;解除

[中图分类号]D922.52;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5595(2014)02-0064-07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2008年约546万,2009年约568万,2010年约614万,2011年约651万,2012年约673万。①与毕业生人数的井喷相伴,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触动政府、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神经。

作为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人才优势的发挥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建设,而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和重要环节。当前,国家实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依然以就业协议制度为核心,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迈向初次就业所面临的首要步骤。就业协议制度诞生于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中,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就业制度和就业方式改革的产物。作为国家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秩序的重要手段,就业协议制度在特定时期对规范就业市场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市场变革及就业形势的演变等,就业协议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衍生出许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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