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美消费税结构的比较和启示
2014-08-15陈启
商情 2014年22期
陈启
【摘要】消费税因其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征收方法的灵活性、税率设计的差别性等特点,成为各国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之一。然而我国的消费税法历史短, 在立法、征税范围、税率、税负、纳税环节税制结构设计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相较而言,美国的消费税立法历史长, 现已相当完善,通过对比中美消费税结构,可以对完善我国消费税建设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关键词】消费税,税制结构,完善借鉴
一.我国消费税概况
消费税( Excise Tax ) , 是一种古老的税种, 其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新中国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除几次对个别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外,税制一直较为稳定。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调整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主要包括四大类: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高能耗、高档次的消费品;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费品。消费税开征以来,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由1994年的516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1633.81亿元,年均增长9.78%,2005 年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5.7%而到2012年则占到税收收入总额的7.8%。消费税对增加财政收入、引导适度消费、调整产业结构都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消费税存在很多问题,其税制结构与美国消费税相比也有较大差异,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比较分析。
二.中美消费税结构比较……p>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