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族刑与容隐关系述论
2014-08-15刘亚聪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刘 亚 聪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1)
族刑,指追究正犯及其亲属共同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1]8。容隐,指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个人对亲属的犯罪行为加以隐瞒包庇,甚至是通风报信、窝藏、纵逃等,相反,如果家族中有人告发犯罪亲属,尤其是卑幼告发尊长,反而会受到惩罚。
族刑与容隐适用的均是犯罪人及其亲属,族刑是严惩亲属犯罪,而容隐则是鼓励“包庇”亲属犯罪,二者在本质上存有冲突。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对于二者的研究多数是分开论述的,只有少数研究者讨论了族刑与容隐的矛盾关系,如魏道明的《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对族刑与容隐在不同历史时期之间的关系有所梳理,对二者的矛盾之处也有分析,因其着重强调二者思想上的背道而驰,故对于二者解决矛盾的方法以及并行原因的阐释有所忽视。日本学者小仓芳彦的《围绕族刑的几个问题》,对族刑和容隐关系也有关注,但重点是分析二者并存的原因,其分析角度虽较新颖,但只限于从“公私”关系的层面分析而略显勉强。本文力求在前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二者的矛盾关系进而在解决二者矛盾和二者并存原因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族刑与容隐的适用范围
(一)族刑在唐宋时期的适用范围
随着历史的发展,族刑逐渐被认为是一种残忍的刑罚,因而统治者们在制定法典时将族刑的适用范围不断缩小,甚至在很多时期只是起到了一种震慑作用,而并未真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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