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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相关问题分析

2014-08-15王伟娜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王伟娜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昌平区 102200)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

合同诈骗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一个行为在外表上可以认为相当于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只适用其中某一个构成要件,其他的构成要件当然应该被排除的场合,称为法条竞合。[1]张明楷教授从形成原因上将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表现形式分为六种。[2]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属于因犯罪手段的特殊性而设立特殊法条,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竞合。合同诈骗罪既属于诈骗罪的特殊法条,也应当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德、日刑法中,仅规定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欺骗他人使之产生错误,并基于这一错误所产生的有瑕疵的意思而交付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于诈骗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即使行为人提供反对给付但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时,宜认定为诈骗罪。反之,如果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得以实现,则没有必要认定为诈骗罪。[3]在诈骗罪中,就财产性利益也成立本罪,这一点不同于盗窃罪;基于对方意思而转移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这一点又与盗窃罪、抢盗罪相区别。[4]P131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诈骗罪的本质是用违反诚实信用的手段取得他人财产,由于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以用欺骗手段获取财产以外的利益的时候,如用欺骗的手段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都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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