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
2014-08-15何鸣,李红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何 鸣,李 红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 410200)
自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上升的态势,中国也不例外,这些腐败现象已经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尤其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务犯罪更是一个多发性犯罪类型。因此,我国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提出了要严惩腐败,倡导廉洁的要求。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的意识到,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艰巨且复杂的政治性任务,短期内并不能完全根除腐败。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突破困境,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党的存亡,要求我们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它们的监督效果。
一、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相关情况分析
我国当前的职务犯罪数量不断攀升,并呈现出较强的隐蔽性、智能化与区域化的特点。在我国内地,检察机关是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在我国国家机构中有着自身的独立系统,与其他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属于分立的平行关系,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它从成立之日起,领导体制经历了由“垂直领导”变为“双重领导”再恢复为“垂直领导”的过程。然而,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一个法律层面较为明确的技术侦查权和秘密侦查权,而且在侦查实践中也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使用较少。尽管如此,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从人治逐步走向法治,职务犯罪侦查的组织建设不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立法趋向民主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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