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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审计工作的成效、问题与对策

2014-08-15河北省兴隆县农牧局高志伶

河北农机 2014年8期
关键词:兴隆县农经财会人员

河北省兴隆县农牧局 高志伶

河北省兴隆县自1988年以来,积极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依据《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河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不断拓宽审计工作范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现将26年来农村审计工作的成效、问题与对策回顾总结如下:

1 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底,村集体总资产5239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3683万元、固定资产35977万元。会计委托代理乡镇达100%,村覆盖面达97%以上。

2 主要成效

一是“三资”管理更加规范。集体资产“跑”、“冒”、“滴”、“漏”和闲置现象明显减少,保值增值和良性积累机制逐步建立;二是农村经济发展更加健康,盘活了集体资产和闲置土地、林地等资源,增加集体经济收入448万元;三是农村社会更加和谐。

3 主要做法

3.1 实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全县从2003年开始,全面推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20个乡镇全部成立了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282个村的村级财务分别由乡镇委托代理,基本上做到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开支,使村级财务管理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3.2 规范管理,强化机制

坚持“六个统一”。一是统一制度。为规范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根据村级财务管理现状,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9年5月6日出台了《兴隆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兴隆县村组主要经济活动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共兴隆县委关于加强农村干部监督机制建设的意见》、《兴隆县农村干部廉洁自律暂行规定》、《兴隆县关于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和《兴隆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性文件。2010年5月份兴隆县纪委、兴隆县监察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规定》,从领导机构、组织建设、整章建制、奖惩制度等方面做出了细致周密的安排和部署,为使村级财务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统一审批。村级财务坚持“双签字”审批,开支必须由证明人、经手人、民主理财小组签字盖章,最后由村主任、村书记审批入帐。重大项目支出,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能报销入帐。三是统一专用收据。从1993年开始,全县明确了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统一使用专用收款收据。四是统一监督。各村建立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参与、管理、监督村集体各项经济活动事项,真正发挥了民主理财作用。五是统一公开。每个村在人口密集或显眼的地方,设置了财务公开栏。六是统一培训。根据业务需要每年举办乡镇委托代理中心、村财会人员及村领导参加的财务会计理论、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班,通过培训提高了村干部和村财会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3.3 建立公开招投标机制,实行阳光作业

根据《兴隆县村组主要经济活动招投标管理办法》,在农村推行规模工程集中招投标和大额物资集中采购两项制度,确保整个招投标活动和物资采购置于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3.4 加强农经审计监督,确保资产安全

每年采取乡镇自审、县级重点审计的方法,尤其是在村干部换届选举年,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我县在2012年1月,由县农经站牵头,指导20个乡(镇)农经站,对全县290个行政村的2009—2011年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金额8362.10万元,查处违规金额10.8万元。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

3.5 建立村级财富积累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从2009年11月开始,我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建立了村级财富积累机制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3.5.1 清产核资,建立台账。全县各村通过清产核资,村集体共有林地、果园、四荒及闲置的土地57.36万亩,清理后新增17.43万亩;房屋6402间,清理后新增1283间;其他资产11238万元,清理后新增1459.1万元。在清产核资中,全县共清理出原有合同1358份,不合理合同21份。做到了账实相符,从而规范了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

3.5.2 规范管理,整章建制。根据全县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现状,县统一印制了村级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报告等五项制度,制牌上墙接受民主监督。

3.5.3 严格民主议事程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仅2010年就新签合同104份,当年新增年收入252万元。

4 存在的问题

4.1 我省现有农经审计法规及规章不尽完善

4.1.1 处罚力度不够大。如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会计法》规定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河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对未建立会计账簿单位的责任人员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由此可见,我省现有农经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处罚力度对于受罚单位和受罚个人来说无异于隔靴搔痒,因而不能从中接受教育。

4.1.2 法律约束力不强。2010年新修订的《规定》对新出现的一些违纪问题尚没有处罚依据,随着形势发展亟需修订完善。

4.2 审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全县乡镇所配备的57名专兼职农村审计人员中,有60%是非财务管理或会计专业毕业,在实际审计工作中,仅能就账看账,查出那些比较明显的违法问题,影响了审计质量的提高。

4.3 农村审计人员待遇较低

不能与国家审计人员一样按规定每月领取二百二十元的审计工作补贴。

5 进一步加强农村审计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

5.1 将我省现有的三个农经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标准修订完善,使其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加大处罚力度,使受罚单位和个人从中受到教育,较好地解决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

5.2 全面加强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县级农经管理部门要内设专门的农村财务审计机构,所设的审计科、室要配备专职农村财务审计人员。

5.3 进一步提高农村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对在岗农村审计人员,凡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鼓励其通过各种途径学习,取得专业学历证书;与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分期、分批对在岗农村审计人员进行的轮训形成合力,尽快建立一支政治思想过硬、业务素质较高的农村审计专业技术队伍。

5.4 全面加强农村财会人员的管理。对村级财会人员实行聘任制,对他们的培训、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与颁发,按照《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村财会人员上岗证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保持村级财会人员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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