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博与言论出版自由
2014-08-15马莉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
马 莉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6)
微博 (Micro-Blog),微博客的简称。2006年3月,美国互联网天才埃文·威廉姆斯 (Evan Williams)推出了推特 (Twitter)——通过手机和互联网向朋友发送短信的社交网络,在这样的网络平台上,用户无须输入自己的手机号码,即可以免费即时发出或接收140字符以内的信息。推特出现3年之后,2009年8月,新浪网在中国第一家推出了微博服务,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微博用户数量已经达到2.88亿户[1],占全国网民总数的56%,微博迅速进入大众日常生活,对许多人的生活习惯及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已经产生和将要产生重要的影响。所以,研究微博的特点及法律规制就十分必要。
一、微博的特点和属性
微博除了具有免费、即时传播、多种信息平台共享,还具有如下明显的特点或属性:
1.微博具有明显的媒体属性,属于“自媒体”(We Media)范畴。媒体是人们借助传播信息的平台和工具。早期媒体主要是报纸、杂志、海报等,即所谓的平面媒体。电子技术产生后,出现了广播,电视技术产生后,电视成为最重要的传播媒体,第一次融声光电为一体进行大众传播,尤其是彩色电视技术,使人们真正实现了“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平面媒体和广播、电视被称为“传统媒体”,目前,传统媒体都受到互联网和“自媒体”的严重挑战。
传统媒体有如下特征:第一,媒体以传播思想和信息为宗旨;第二,有专业的制作队伍,无论是平面媒体还是广播电视,传统媒体都有自己的编辑、记者队伍;第三,有专业的或社会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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