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
2014-08-15齐树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齐树洁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一、2012年修法:成就与不足
(一)主要成就
2012年8月,立法机关修订《民事诉讼法》,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此次修法汲取了近年来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所涉修改达54处,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1]。
此次修法的主要成就有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新法第122条增设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新法第194条则创设了调解协议确认的特别程序。先行调解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新法在此处着墨较多。首先完善了起诉与受理程序。新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其次完善了开庭准备程序、保全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最后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主要举措有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设电子证据为新的证据种类;增设专家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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