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研究
2014-08-15邹晓玫蔡玉千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邹晓玫 蔡玉千卉
(1、2.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300134)
一、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新一轮的产业技术变革,同时也便利了现代人的生活和工作。然而,法学研究者们不约而同地注意到,互联网的出现,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工具和手段[1]。区别于传统犯罪,网络犯罪具有更加复杂、隐蔽等特点,这对现有法律体系产生了新的冲击[2],该现象受到了法学与社会学界的共同关注。其中,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立成为法学界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3],因为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立直接关系到对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同时也关系到对国家司法主权的尊重和维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制发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法学界对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提出各种不同于传统的理论和看法,如第四国际空间理论、最低联系理论、服务器所在地理论以及网站关系理论。上述各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剖析,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绝大多数的研究者强调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区别,试图将网络的虚拟空间从现实空间中独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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