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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致害诋毁侵权与诽谤侵权之比较

2014-08-15王崇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规则

王崇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致害诋毁”(Injurious Falsehood),即以某种方式公布虚假信息从而导致以金钱损失形式表现的利益损害。该行为通常表现为贬损不动产产权、动产产权或无形财产权,或者贬损这些权利对象的品质和内容。贬损并不限于这些事物的自然属性,还可能表现为公布其他类型虚假信息造成金钱价值等任何合法利益的损失[1]。从行为的外观来看,致害诋毁属于诽谤的一种,但与传统的诽谤侵权行为有着重要的不同;从美国的侵权法律体系来看,致害诋毁侵权可以作为独立于诽谤侵权之外的侵权类型而存在。

一、致害诋毁侵权的分类

致害诋毁侵权最常见的分类是产权诽谤和商品贬损①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中对应的分类为财产贬损(Disparagement of Property)和质量贬损(Disparagement of Quality)。。产权诽谤或产权贬损,是指行为人在没有豁免特权的情况下,发布错误信息贬损财产产权,造成产权人特殊的金钱损失或损害。产权诽谤侵权的范围是极其宽泛的。产权是法所保护利益的体现。任何涉及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财产的法定利益,只要这种利益是可以交换、可以交易或可以获利处分的,那么就可能因贬损而受到损害。这样的利益可以表现为但不限于抵押权、租赁权、地役权、专利权、版权或是商标使用权等权利②在较近的一个判例中,加州上诉法院的法官否定了被告的主张,认为地役权足以构成产权诽谤中“产权”受损的对象性要素。See:Summer Hill Homeowners’Assn.,Inc.v.Rio Mesa Holdings,LLC,205 Cal.App.4th 999,141 Cal.Rptr.3d 109,134(2012).。“产权诽谤责任主要在两种情形中产生:签发和登记能影响产权的错误权利文书或者通过契据的执行、故意接受标的物和恶意登记契据等方式错误地主张属于他人的财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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