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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立法语言模糊性弊端规避的语义策略

2014-08-15郭育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语言

郭育艳

(1.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46)

我国婚姻立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模糊性语言,如合理、适当、生活困难等,婚姻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有着一定积极作用,比如立法语言中的模糊用语,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立法的概况性,保障婚姻法的普遍适用;立法中的模糊语言,能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从而使婚姻法适应社会的变化,保持婚姻立法的稳定性。但婚姻立法语言模糊性的弊端也显而易见:婚姻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容易引发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明晰,不利于婚姻法的遵守;婚姻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容易导致司法者、执法者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偏差,不利于婚姻法的统一实施;婚姻立法语言模糊性还为婚姻法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留下隐患。如何规避婚姻立法模糊性的弊端?笔者认为,模糊性语言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语义上,因此,规避模糊性的弊端也要从语义学出发寻找对策。

一、通过语义限定使婚姻立法模糊性语言趋于精确化

模糊性语言在内涵和外延上具有不确定性,往往导致规则的不确定性,但有的时候,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有确定的规则作为依据和准绳,此时就要将模糊性立法语言精确化。因为模糊语言的模糊表现形式不一,比如有的是行为方式模糊、有的是程度模糊、有的是外延模糊,相对应模糊语言语义成分的精确化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第一,限定程度。在婚姻立法中有许多模糊性成分属于程度上的模糊,对法律规则的明晰和可操作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加以限定使其精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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