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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双重独立”司法体制的建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法官独立审判

2014-08-15王韶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王韶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8)

司法权(除另说明外,本文司法权仅指司法审判权,司法机关仅指法院)运行机制改革,是中政委提出的四项重大改革中的重点与热点,而且由于司法权运行是司法活动的核心和关键,使得这方面的改革更加引人注目。目前,围绕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主要集中在审判组织的改革上,大多是针对审判组织存在的层级化、行政化,采取减少层级,明晰权、责,弱化“审批”,强化“审”与“判”的统一。其基本模式是以“审判长”或“主审法官”为核心,组成包括法官助理、辅助人员在内的审判团队。这样的改革尽管短期看,起到了一定效果(主要是在提高审判效率方面),但总的看来,改革仍然是技术性的、“外科手术式”的,并没有触及司法权运行的核心和实质问题。事实上,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层面进一步明确司法权享有和行使的主体,明确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法官独立审判,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双重独立”的司法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为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奠定基础,提供支撑。否则,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终难免限于形式化和走过场的境地。

一、关于司法权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弊端

司法权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国家重视和严格控制。在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大都设有专门的司法部门,如唐朝有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等,负责执掌司法的统一和最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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