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入与裂变:中国民事主体制度法律移植的路径转向
2014-08-15王春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主体
王春梅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就历史上看,中国曾经是古代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发源地,并一度对东亚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发生过深刻影响。但是,一方面,中华法系以小农经济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经济和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又深受家族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思想的束缚,并最终在呈现出一种“落日的辉煌”之后瓦解在鸦片战争的炮火之中[1]。此后,中国法制的发展开始离开传统中华法系的轨道,并在走向现代化进程的同时走上了法律移植之路。但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西方法一直是中国进行法律移植的主要供体选择,对苏联法的移植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可以说,在此之前,中国法律制度整体上仍然属于西方传统法的范畴,并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完成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事业。只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对苏联法和苏联民事主体制度的全面移植才导致中国法与西方传统法发生裂变。因此,为便于直观地认识与感受中国民法和民事主体制度在脱离传统中华法系之后归入西方传统法,并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与传统分裂而靠拢苏联法的进程,以《中华民国民法》中的民事主体立法和民事主体制度为范本展开分析。当然,犹如法律移植表现为一个渐进过程一样,中国民事主体制度与传统法的裂变也是渐进的。也就是说,虽然这种裂变以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六法全书”被宣布废止为表现与结果,之后才开始了对苏联法的全面移植及其深远影响,但实际上,在中共革命政权时期,包括民事主体制度在内的中国法律制度就已经开始走上与传统断裂之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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