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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从实践出发的审判思路

2014-08-15赵晓耕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孙 倩 赵晓耕

(1、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概念,法律还是并且首先是人们之间的一系列关系。”[1]无论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如何穷尽语言的逻辑规则与表达技巧来描述法律,都不能忽视的是,法律首先应是活法,法律发生于活生生的人际交往之中。而法律的适用过程或许比法律本身更值得我们探讨。同时对于历史上的某些法律适用行为进行探讨时,我们就不得不关注那些具体案件发生的特定社会环境,解决这些纠纷的思路、依据及理念。

一、《春秋》之义

《汉书·艺文志》载:“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则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2]从该记述来看,春秋应为记事的史书。而现在我们见到的《春秋》实已经过人们的多次删改,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时间的间隔,人们再度翻读《春秋》时,未免感到文不通、句不顺。故其作为史书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但其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却占有重要的地位,往往被视为哲理书。

《春秋》决非仅记录事实,子夏首倡“有国家者,不可不学春秋”(《春秋繁露·俞序》),董仲舒更强调:“不学《春秋》则无以知前后旁侧之危,则不知国之大柄,君之重任也。故或胁穷失国擒杀于位,一朝而至尔。苟能述《春秋》之法,致行其道,岂徒除祸载!用尧舜之德也。”(《春秋繁露·俞序》)[3]董仲舒读《春秋》,从来不在明了所记事实,而在于理解其“所以然之故”,“《春秋》记天下之得失,而见起所以然之故”,并指出,《春秋》之义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认识主体的变化而不断地增添着新的内容与意义,关键在于人们的理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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