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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刑法规制初探

2014-08-15王林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王 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武汉 430000)

2014年高考中,河南省的杞县﹑通许县发生了严重的高考替考事件,经公安机关侦查,截至6月18日晚,杞县通许县已经控制调查了23 人,其中包括:5 名学生家长,1 名媒体报道中出现的车主兼司机,1 名主考,12 名监考和4 名起中介作用的教师。 实际上,这并不是我国发生的第一起替考事件,2006年, 陕西省洋县高考发生替考事件;2007年,河南郸城﹑安徽省砀山都发生了严重的高考替考未遂案; 甘肃省天水市9个考点共发现舞弊考生31 人,[1]可见,替考已经成为我国近年来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替考是考场中的一种舞弊行为, 是用各种欺骗手段假以他人身份代为参加考试的行为。 替人考试的人就是所谓的“枪手”。替考使考试制度形同虚设,破坏了考试规则和考试公平,破坏了考试宗旨和原则,是一种社会不正之风。[2]替考不仅仅发生在高考中,它在国家组织的各种规范性选拔考试中都可能发生, 例如中招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公务员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替考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应该采用法律手段甚至刑法手段来惩治日益严重的替考现象。

一、替考中的法律关系

替考只是考试舞弊链中的一个环节, 在实际案例中, 替考经常和其他环节相结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考试舞弊案, 笔者简单梳理一下考试舞弊的流程:(1)考生寻找“枪手”;(2)中介人员招募“枪手”并和考生接洽;(3)“枪手”进考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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