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防控模式之转变-由“堵”到“疏”
2014-08-15吴镝飞师晓东
华北理工大学学报(医学版) 2014年2期
吴镝飞 师晓东
(河北联合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河北唐山 063000;①西南政法大学)
目前在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处罚力度愈发加大,刑事司法领域犯罪圈的范围愈发扩大。但是,违法犯罪率却居高不下。有学者统计,2001~2005年刑事立案率(起/10万人)分别为431.47、430.80、419.89、445.08、439.64,而 1990~2000年每年的相关数值基本为200左右。因此,2001~2005年是这一时期犯罪率增长的第二个高位平台[1]。从刑事立案率这一点可以看出,我国社会治安状况目前依旧不容乐观,因此也期待着社会治安防控模式的变革。在笔者思考的过程中,大禹治水的佳话映入脑海。大禹一反前人“水来土挡”的简单的“堵”的治水模式,采取“治水须顺水性,水性就下,导之入海”的“疏”的治水模式,顺势利导。回头反思当今社会的治安管理领域,古人治水的经验与智慧似乎值得我们借鉴。细细品味便会发现,治水与社会治安管理二者有着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后者的模式也应当从单纯强调打击的“堵”转变为因势利导的“疏”。
1 传统的社会治安防控模式-“堵”
1.1 在理念上过分强调社会稳定 在中国,“稳定”一词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有着政治价值的要求。因此,作为社会管理重要内容的治安管理中也必然在某种程度上渗入这一政治价值的要求,从而为社会稳定的任务服务。针对20世纪80年代初社会治安环境的恶化,1983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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