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姆斯对功利主义幸福意蕴的批判*
2014-08-15徐艳萍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方 熹,徐艳萍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092;楚雄师范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一、解读功利主义的幸福意蕴
哲人皆知,功利主义的理论基础是幸福,即认为幸福是人一生的追求和目标。我们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道德的和善的,主要就在于考察这种行为所带来的快乐成分是否占据优势,若这种行为带来的是最大的幸福,那么就代表着这种行为带来的是快乐而没有痛苦;由此,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即大多数人都争得了这种最大幸福。这是边沁的快乐计算方法,或者说这就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或最高功利原则。[1](P370—371)密尔也持有相同的观点,快乐之所以是幸福,就因为它能使人满足一定的欲望,使人感到幸福。功利主义要求人们追求所能达到的最大幸福。如此,若是按照纯数学的意义进行理解,边沁的这种对快乐或幸福的量的计算和比较方法是能够给予肯定的。但假若用于人类和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行为,边沁所认为的都只不过是一些幼稚的、肤浅的和经不起考验的谬论。原因在于不管是作为行为评价方法,或是作为行为评价标准,在不确定快乐的性质的前提之下,只是单一地探究快乐的量的大小,那肯定都是不合实际的思想和做法。正如阅读诗歌和赌博在边沁应用于实际生活中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是同样的。由此,根据边沁可展开如下推论:某个人行窃所获得的快乐和被盗所遭受的痛苦这两者相比,假若前者大于后者,那么这某个人的行为就是善的,或者说就是道德的,显然这是荒唐至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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